由于知识产权法以联邦法为主,因此联邦法院系统具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一般案件先由联邦地方法院一审,对判决不服可上诉到巡回上诉法院,还可以进一步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最高法院只对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才会受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进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诉讼具有排它性的上诉管辖权。专门化的专利司法体制大大减少了美国专利保护中的司法冲突,加强了美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稳定性。例如,纽约的第2巡回上诉法院和加州的第9巡回上诉法院在版权方面的判决影响较大,因为这两个地方为高技术和版权产业密集区,相关的版权案件较多。联邦和各州法院系统均有商标司法管辖权,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地区的上诉法院关于商标权的判决更具有权威性。(注 6)
2.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
2004年3月和4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相继通过了《知识产权维权指令》。该指令主要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司法程序,旨在通过协调欧盟各国间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法律,赋予企业更多权利以打击盗版和仿造行为。
2004年,欧洲内部关于《由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指令》(The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 Implemented Inventions Directive)(即欧洲《软件专利法》)草案提案的争论仍在继续。
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终于在2004年5月18日否决了关于建立欧共体专利的提案,这一决定将使建立欧共体专利的全部计划推迟十年左右。在此期间,欧洲各国只能通过昂贵而复杂的程序获取他国专利以保护其发明。
2004年,已经获得了包括英国、德国、法国和荷兰在内的十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支持的《欧洲专利诉讼协议》(EPLA)草案,由于未能获得欧洲委员会的通过而搁浅。
从上述情况来看,欧盟在知识产权管理、行政和司法保护方面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3. 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
香港的《基本法》在第139及140条订明特区政府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在此前提下,制定了《专利条例》、《商标条例》等相关条例。
香港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植物品种、集成电路设计、版权,其中除了集成电路和版权以外,其他种类知识产权需要在香港注册方能获得有效保护。
行政保护方面,香港政府在199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署,负责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供意见,协助制定香港特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例。香港海关负责执行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负责调查涉嫌侵犯商标、版权以及虚假说明的投诉。
在司法保护方面,商标和版权除了民事司法以外,必要时会得到刑事司法保护。其他种类知识产权仅涉及民事司法。
4. 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
日本继2002年制定《知识财产战略大纲》、《知识财产基本法》、 2003年建立知识财产战略总部之后,2004年日本国会又通过《专利法》第35条、《实用新型法》、《著作权法》修订草案,JPO亦出台了相关措施,以完善审查、复审和知识财产保护制度。
2004年6月,日本国会讨论通过《知识财产高等法庭设立法》,以加快对知识财产诉讼案件的审理。
2004年5月,日本政府表示将修订《关税法》等法律,以全面禁止仿制品和侵权产品流入日本;并计划与国际社会缔结防止伪劣产品扩散的国际条约。
二、 民营企业出口概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