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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并购的探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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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并购的探讨(五)

    在国内外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并购的动机日益成熟,不再是单纯的扭亏解困,而是更多地从经济利益考虑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或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2、外资并购势头旺盛,渐成浪潮。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汽车、通讯、旅游、住房等新兴消费需求热点的出现,极大地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眼光,外国直接投资者的信心倍增。

    3、并购方式呈现多样化。

    我国企业并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并购形式上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无偿划拨大大前进了一步,虽然承债式的兼并仍占产权交易的60%至70%之多,但我国企业也探索出企业并购的新路子。近年来资产置换方式因其方式简便、节约收购现金而被国内广泛采用。同时随着外资并购浪潮的掀起,外资并购除了已有的模式外,未来还会出现更多的创新模式,如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通过债权市场间接收购、第二方代为收购等,使得并购方式逾显多样化。

    二、中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规范的并购市场相比,我国企业的并购还处在初级阶段,与其相关的产权制度,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介机构等都尚未发育成熟,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种明显带有中国特色痕迹的并购暴露了许多问题。

    (一)、复杂的产权关系限制了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

     产权明晰是产权交易的首要条件。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只有权利界定清晰,市场机制才有可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企业并购作为一种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行为,它的前提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关系明晰以及产权主体能够理性地行使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又不能直接进行产权管理,只好委托给代表其利益的政府,再由政府委托给其代理人并赋予其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形成“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这样的一个委托代理链。这种多级委托代理链在实践中出现了国有企业产权既有人负责又无人负责的奇怪现象,从而产生了所谓的产权交易主体的“缺位”和“争位”的事实:当企业经营不善无利可图时,大家争相推托,没有谁愿意承担责任当企业经营良好、名利双收时,又竞相伸手,给企业的兼并和收购顺利进行带来了许多障碍。一方面它会造成交易主体交易的无效率;另一方面,企业产权界定不清,就难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的矛盾,并且使并购的决策主体混乱,并购成本难以最低,交易费用的归属也很难确定。在我国过去的企业并购中就出现了由于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对“谁有权出售国有企业”、“谁代表国家出售国有企业”、“出售国有企业出现了问题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的理解非常混乱,从而给国有企业的并购增添了许多矛盾,成为国有企业并购的一大障碍 。

    (二)、缺乏规范运作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的介入能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双方牵线搭桥,降低企业并购的信息成本;二是能提供中立、公正的判断,避免较强的主观倾向,从而最终导致交易的达成。在规范的企业并购市场上,为企业并购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它们对企业经营管理绩效的估计、组织制度的判断、财务状况的审查和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清理等方面有着专门的人才、特定的处理技术以及长期的经验,因而能以较低成本为并购企业服务,有效地促进企业并购的展开。但在我国的企业并购中,一开始根本就没有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完全依靠并购企业自主搜寻目标、设计方案、筹集资金、谈判价格等等,结果由于并购方信息不灵,缺乏操作的经验,又苦于兼并融资困难,往往使应该成功的并购旷日持久,成本过高,甚至归于失败。近几年,虽然有了一些中介机构,但由于监督不力等原因,一些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不客观,甚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很好地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服务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实施有待加强

     目前,在我国,和企业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等,使我国企业在从事并购活动时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国产权交易和并购方面的法律框架还存在着许多空白、漏洞,还有必要给予完善。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1)企业领导和并购负责人普遍认为法律问题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问题,缺乏用法律法规保护的意识。(2)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较为粗糙,有些内容已为实践所突破。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协议应由代表出席股东会议股东表决权的2/3的多数票通过,但是却并未规定出席股东会议最低法定人数。这样就有收购后成为大股东的收购方违反公司(被收购方)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愿、通过股东决议达到与目标公司兼并的目的的可能性。(3)中国目前缺乏反垄断法和公平交易法。(4)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浓。

     对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资还缺乏政策和法律环境,其规定我国虽然有一些,但都分散于各个文件中,文件发布的年、月、日不同不说,在内容上也有很大差异,甚至有矛盾的地方。

    (四)、资产评估不规范和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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