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困难人群养老现状的思考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21世纪以来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养老问题逐渐突出,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应对,但在低保困难人群这一群体的养老过程中,依然存在着问题。低保困难家庭月平均收入远远低于市低保标准,所能享受的养老资源不足,而且生活窘迫、身体状况较差、人际交往能力较弱、缺乏精神慰藉。需要依靠政府或社会救济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在低保困难人群养老的实际过程中,对低保困难人群的养老的补贴过低,社会提供的服务不足,救济责任不明确,且低保困难人群养老的管理工作水平不高,因此面临的养老问题更是严峻。如何让低保困难人群过上一个有质量、有尊严的老年生活,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要加大低保困难人群的补贴力度,丰富救助的内容,明确低保困难人群养老的救济责任,提高低保困难人群养老工作管理水平,让他们老有所依,无后顾之忧。
一、低保困难人群养老问题
(一)低保补贴过低
低保困难人群基本上都是依靠政府救济,没有经济来源,而他们除了衣食住基本的生活消费外,还有医疗保健、娱乐等方面的需求,而除了最低生活消费外,对于目前的低保家庭来说,很难满足其他需要。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满足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研究社会救助的学者们的建议,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应当占到当地居民平均收入的30%-40%。虽然我国低保标准按照每年自然增长的趋势逐渐提高,但目前我国城市低保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拿2015年来说,当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是451.1元/人.月,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低保标准仅占一般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远未达到学者们的期望,不能给予低保困难群体更好的生活保障。而低保补贴也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差额救助,考虑到了不同人口规模、不同的类型的家庭,其生活困难程度和对应的需求差异,但由于低保困难人群基本没有收入,造成了低保金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不能满足困难人群其他方面的需求,如医疗与保健的消费等。近年来,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政府不断地提高最低生存保障金的标准,但是效果仍然不明显,对于低保困难人群来说补助额度仍然不够。
二、社会服务不足
1、政府投入不足
对于低保困难人群来说,物质需求包括经济保障和生活照料两个方面。我国低保困难人群规模较大,而国家财政拨款有限,投入到低保困难人群养老方面的资金只能满足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无法提高其生活质量和水平。而低保困难人群除了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外,还有医疗、娱乐、生活照顾等的需要。而且低保困难老人受本身家庭的贫困现实的影响,可能无法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照料。也没有资格入住国家免费提供的敬老院,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这就使得低保困难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需求更加紧迫。生活照料与低保困难老人生活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对大部分低保困难老人而言,如果缺乏日常生活照料,再好的经济供养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老人们无法享用、甚至无法继续生存下去。
2、社会支持力度不够
在除了中央拨款与地方政府来实施救助,社会其他的群体主动参与救助较少。资助和捐款制度不完善,缺乏公开明确的筹资和服务渠道。而且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相关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去捐款,没有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帮扶困难人群,去关注困难人群养老问题,让他们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良好氛围。另外也缺乏相应的志愿服务机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给困难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方面的服务,缺乏与他们的沟通交流,从而无法带给他们欢乐、减少他们的空虚寂寞感,让他们感受到爱。如果低保困难人群的养老服务仅靠中央拨款来提供的话,那养老的水平将无法得到质的提升。
三、救济责任不明确
低保保障资金是居民是低保困难人群养老的重要补贴。《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从《条例》的这条规定来看,城市低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是地方人民政府。实际上,从低保制度实行以来,中央财政就这一直在低保资金拨款中占最重要的角色,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占城市低保总支出的60%。
中央财政的低保专项补助,虽然减轻了地方政府对低保困难人群养老资金的压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等上级财政的依赖性,使得地方政府缺乏为低保困难人群养老筹资的主动积极性。而这样一来低保困难人群的养老的权责责任到底是在中央还是地方,还是将责任一分为二,让地方和中央按一定比例来分担,这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确定。另外,中央拨款的低保资金的使用包括许多方面,如就业补贴、医疗补贴、教育补贴以及低保其他等级的救助补贴等等,分到低保困难人群养老这方面的补贴明显就会大大减少,可能无法满足低保困难人群的养老的生活保障。
四、工作管理水平低
1、低保困难人群养老工作信息不透明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明确的低保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不透明、不公开的情况。就从对低保对象的申请来看,申请对象可能会存在着转移财产,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情况,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得政府与社会的资助来享受免费养老。而在实施低保过程中,某些干部利用确定低保对象的权力,来以权谋私,给钱办事,让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低保人群享受国家提供的特殊人群养老资源,出现了“人情保”、“关系保”等情况。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低保困难人群的养老资源就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使真正有需要的人无法得到最基本的养老保障。
2、低保困难人群养老专业化队伍建设落后
《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机构是基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因此,基层社区的低保工作人员工作量非常大。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动态管理需要核实家庭收入、识别认证享受低保的人群的身份、定期入户调查走访、也对低保养老补贴金的发放有一定要求等。这就使得本来数量就不足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工作量加大,并身兼数职。另外,基层低保作人员多数是社区干部兼职,并缺乏负责低保困难人群养老的专业人员,对低保政策不熟悉、缺乏专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技能,会降低办事的效率,甚至难以真正解决低保人群的养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