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有高校特点的惩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加强源头防腐力度(三)
节。要增强监督的有效性。通过不断地探讨完善监督制约手段,加大制约惩治力度,形成一种让人“不敢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中纪委四次全会提出了:“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不断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能力”,因此我们要结合高校实际,突出重点,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要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核心,充分发挥纪监审部门的监督主渠道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十项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党支部要承担起对日常工作的监督职能并负责。重点抓好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其次,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中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指出:“要强化监督,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因此在高校中要依靠广大干部职工教师学生的积极支持和参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校务公开,切实赋予广大师生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我们的监督渠道。按照科学配置、分权制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运用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开展创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例如通过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加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再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监督管理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在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六次全会的报告都要求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责任追究制的严肃性。
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一方面是建立在人们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应建立在有相应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之上,失去监督的制度将是一纸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驱动将会使得意志不坚定、沉湎于安逸享乐的党员干部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触犯廉政法规。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并在监督过程中根据被监督对象的特点和工作规律,科学地确定监督的重点和范围,改进监督的方法,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监督水平,使监督工作覆盖到权力行使的每个部位,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高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地,承载着全国人民的殷切希望,肩负着科教兴国的历史重任,我们每一位高校纪检工作者都应该以一种神圣的责任意识,抓住构建高校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契机,加强研究,努力工作,开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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