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廉政公署的防止研究(三)
个独立咨询委员会严密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知名人士,并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主席由行政长官直接任命。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负责审定有关肃贪意见、政策;调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对贪污投诉进行的调查工作,并提出意见;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就如何改善容易导致贪污问题的措施及程序提出意见;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则就如何教育市民提高反贪意识以及动员他们支持反贪工作提出建议。 3、是运作创新。廉政公署拥有调查、搜查、拘捕、物件检押和财产处置、扣留旅游证件及将接受调查而行将离港人员拘捕的权力。同时有权采取实地和技术监视、秘密行动、线人、检举揭发以及特别举报程序等多种手段,确定以下行为有罪:a、公职人员或原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或财产,与其过去或现在的收入不符;b、向廉政公署提供假报告;c、误导调查人员等。
(四)监督制衡。 澳门廉政建设是在接受监督和相互制衡的环境中进行的。 1、是法律制衡。澳门廉政公署只负责对贪污贿赂的调查,而没有案件起诉权。同时廉署对某些权力的运用须经法庭批准(如扣留涉嫌人士的旅行证件等)。是否检控的决定权在律政司司长手上,而律政司有案件起诉权但没有案件侦查权。通常律政司将一个案件是否起诉交给两个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论证,对属于公务员队伍内处理的违纪案件则移交。澳门实行侦查权和起诉权、处理权分离,其目的是通过法律制衡使滥用职权的机会降至最低。 2、是社会制衡。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工作,都有一个独立咨询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咨询委员会对行政长官负责。这些独立的咨询委员会负有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权。同时,廉政公署亦不断增加透明度,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察。每一个案件的立案后的撤销、一年后不能结案的均要向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报告。 3、是内部制衡。澳门廉政公署设有一个内部监察和调查部门,确保职员的廉洁及诚信。若有市民对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感到不满,可直接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投诉。为了确保行为公正,廉政公署在派出调查组调查案件时,还要秘密派遣人员,监督检查调查组的行为。
三、澳门廉政公署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
澳门的廉政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廉政公署制度本身并非无懈可击、尽善尽美,客观分析起来,廉政公署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
(一)在体制上。由于廉政公署的高度独立性和拥有特殊的权力,有利于快、准、狠地打击贪污腐败,但同时也影响到澳门司法体系的完整性、司法权力的相互协调性和相互制衡性。例如因廉署的某些权力与澳门的《人权法案条例》相悖,就曾迫使廉署在2002年修订了若干法例条文,废除了廉署扣留在被搜查地方中发现的人士的权力;规定廉署要向法院申请手令,才可把被调查但即将离港的人士还押监房看管;以及放宽披露涉嫌人士的身份或调查详情的规定,让传媒或任何人士在涉嫌者被捕后可做披露等。再如为了权力的平衡,澳门立法会又通过决议,将《防止贿赂条例》中原先由廉政专员拥有的诸如获取资料、搜查和检取证物、扣留旅行证件以及限制变卖财产等之类的权力,于2003年6月开始转交法院等,都说明廉政公署制度在体制上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二)在自身权力的监督上。廉政公署有一系列特殊的权力,如入室调查权,获取财务交易资料权,禁止报道疑犯和调查详情权,先行拘留权,跟踪疑犯以取得证据和资料权,指控“当事人不遵从调查而使其负刑事责任”的权力等等,但廉署的工作缺乏透明度,对廉政公署的特殊权力也缺乏进行必要监督的法律和机制;此外,由于廉署内廉政专员的权力非常大,不须任何理由就可解雇廉政公署职员,加上其内部亦缺乏相互监督机制,使得廉政公署的活动存在着被少数高层人士掌握、操纵的危险。也就是说,廉政公署在为其它政府和公共机构治贪、防贪的同时,其自身内部却缺乏防止腐败产生的有效机制。
四、澳门的廉政启示。
综观澳门廉政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效,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首要的是坚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学习澳门廉政公署的经验和做法,要真正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坚定不移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要重视立法,更要重视执法。立法只是前提和基础,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在摆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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