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国家赔偿法》理论为指导,概括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论述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即违法原则)及其确立依据,然后分析了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区别、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制度体系不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违法原则
【正文】: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问题
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 承担的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以下的功能:(注释1)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