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本轮金融危机虽然没有对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直接的损害,显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抗风险性,也与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足、金融创新受到一定限制具有一定的关系,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金融监管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国现存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诸多的不足和弊端。因此,从金融危机和危机后美国、欧盟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反思我国的金融监管,对于推动我国的金融市场改革,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危机后美国、欧盟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危机发生以后,美国和欧盟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由此拉开了全面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
1.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围绕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两个核心内容展开:
(1)防范系统性风险
危机后美国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采取了一揽子措施,主要包括:
①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以监控大型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为核心,包括对大型金融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建议、非常规情况下分拆或接管大型金融机构、限制大型金融机构具有高风险投机性的金融业务等;
②从联邦政府层面收紧监管权力,如增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席由联邦政府财政部长担任,在财政部设立国家保险办公室负责从联邦层面对保险业的监管,成立国家银行监管局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在美的外国银行进行监管等;
③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保险业务等都纳入到监管框架,并制定了详细的监管规则;在美国证监会设置专门的信用评级监督办公室,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机制如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诉讼机制、摘牌处理机制等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授权美联储监督干预金融高管的薪酬,设置新的金融高管薪酬确定和追索机制,防止高管们为了追求高薪而罔顾金融风险。这些针对监管漏洞而制定的措施被期望能够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2)保护消费者
①在美联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以保障其具有独立的监管权。监管范围囊括了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并针对这些机构设定了规则,防止其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具有不公平或者欺诈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②扩大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如股东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问题上具有终极决定权;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恶意或轻率的评级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等。
③建立一系列政策规范对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救助,如禁止美联储对单个公司的紧急贷款救助,禁止对无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明确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执行机构及资金来源等,从而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2.危机后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欧盟在金融危机前曾经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如加快欧盟证券市场立法和决策程序、一致化欧盟证券管理规则、统一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体系等。这些改革措施降低了欧盟在本轮金融危机中所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从另一方面也彰显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危机以后,欧盟提出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旨在改变欧盟各国各自为政的金融监管现状。
(1)设立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
具有超国家权力性质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宏观审慎监管,负责识别、评估、控制、预警威胁欧盟整体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
(2)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以成员国责任共担、加强合作为基础,将欧盟及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相结合,加强欧盟与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协调,从而达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该监管体系包括受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内的指导委员会指导的欧盟金融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及其内设的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来自各成员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代表。
从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中可以看出,编织一张从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从系统到局部的金融监管网络是此轮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向上层集中监管权力、通过整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等则是此轮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最显著的特点。
(二)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危机,美欧各国积极应对,推出了一揽子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总结这些措施中的经验,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于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均具有重要的启示。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与监管对策研究(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