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独立的含义与意义,在狭义的司法独立意义面前,司法独立仅就指审判权独立行使,司法独立在司法行使权中具有重要意义,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保障,以及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障碍,阐述实现我国司法独立的途径。
【关键词】:司法独立 实现途径 障碍因素 司法保障
【正文】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体系是最为人瞩目,也最为人诟病的领域。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随之而来的市民社会的培育过程中,司法体系做为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机制和公民权利的最终保障手段,社会各方面主体均对司法体系的公正、公开、公平寄予厚望;另一方面,源自传统体制下的司法体系,其在主体地位、人员管理、财政保障、责任承担各个方面均未得到全面而有效的改革,社会舆论对司法体系中存在的诸如不公、低效、贪腐、行政管理色彩浓厚、与政府部门关系不清不楚等负面评价依然占据主流地位。虽然司法改革的浪潮汹涌已久,且愈演愈烈,但不可否认的是,足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司法体系仍未建立,且其建立之路修远漫长,仍需改革者贯以坚定的意志,付出艰辛的努力。
今年以来,司法机关内部将司法改革的重点放在司法公开上,其目的在于以公开促公正。笔者认为,虽说阳光可以消除一切黑暗,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意义毋庸置疑。但司法公开并非建立健全司法体系的最关键一环。法官,其存在的一切合法性首先来源其中立性,所谓位子决定脑子,法官如果不能保证其中立性,那么公开、公正、公平均是奢谈。故司法独立,是建立完善且公正的司法体系的最重要一环,至少在当代中国的司法环境之下,这个判断是正确的。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当代中国政治架构和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障碍司法独立实现的因素加以探讨,并据此就司法独立的实现途径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及意义
司法机关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在此定义下,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我国法学教材中,大多认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中亦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则仅包括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在外国法上,大多以检察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主要以审判权行使机制的改革为主,兼顾检察权的行使机制。本文的目的亦在于探讨审判权独立行使的障碍因素及实现途径,故本文所称司法机关采用狭义。
在狭义的司法机关定义之下,司法独立就仅指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准则, 它指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到来自外界的不当干扰和控制, 使法院的审判真正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 从事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由性, 除服从宪法和法律之外, 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 ]从上述定义看,司法独立包含两部分含义,一方面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其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包括下列原则:“1. 审判权专属于法院, 其他任何机关特别是立法和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审判权; 2.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由性, 法官或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影响、控制、干扰; 3.合法性原则, 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
司法独立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使不是决定性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论司法独立(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