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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2016(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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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2016(五)
法制中关于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不够合理。目前在我国,针对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的披露非常不规范,主要是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要求对关联信息进行披露,另外,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度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1997年中期开始,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存在较多问题:如对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关系的界定非常模糊,不够明确和具体;同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信息范围要求不够合理;另外,没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集团的内部交易信息;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定价政策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不具体;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等。除了上述准则所规定的缺陷以外,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形式也非常的不规范。如在“或有事项”一处中仅仅披露了交易关联方的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并未披露;在“重大事项”一处中,仅仅披露了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信息,其他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未提及;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情况披露在“其他应付款”下,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关联交易的性质。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问题
首先,政府监管处罚力度弱。《证券法》第225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违规所得,对于虚假信息责任人30万、公司60万的处罚上限,其代价太低,违规成本远远低于其预期收益。违规违法成本仅是非法收益的“沧海一粟”,使得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其次,社会监督独立性不足。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中介服务机构而言,能否做到“诚信、尽职、尽责”,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职业道德水准及执业能力高低、工作是否受干预,受干预的严重程度。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具有一定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聘请事务所尽管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实践中,聘请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南计“拿人手短”,从而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不够,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作用大大的、明显削弱,不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不利于维护正义和公众利益的价值原则。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不规范、不严格主要表现在:①有些地方性的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地的上市公司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只要是本地的上市公司,可谓是宠爱有加,这样,就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表示漠不关心、视而不见,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不规范。②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进行,证监会直接根据违法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在处理的过程中,相关的司法部门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违法相关责任人本来因其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的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应有的情况非常少,基本上都是不了了之。归根结底,按照现行的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不容易界定,相应的刑事处罚的也就非常少见了;另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制定不够完善、而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欠缺、面对共同诉讼或群体诉讼的情况较难发起、国内的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也不够完善和明确,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现象也非常少见。③券商和中介机构的把关不够严格。现阶段,一方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方面受同业之间非常激烈的竞争环境影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中大量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比较低,法律素质也不够高,非常容易导致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信息披露行为打开绿灯,同时也违背了证券市场诚实信用的基本行为准则,有些人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的策划。④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者相应的惩处不够坚决、严厉。如,中川国际公司和沈阳蓝田公司在1996年蒙受巨额亏损,都迟迟不愿对外披露这一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这明显的违背了《暂行条例》第60条的规定,面对这种事实,证监会并没有及时的做出规范的处理。对琼新能源公司1993至1997年财务报告虚假的行为,证监会仅仅给予该公司警告的处理,这种处罚情况也未免施之过轻了。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完善内部控制要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内部有效的制衡、约束制度必不可少。强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的会计控制、财务控制和审计控制,以此来保证我国上市公司能够合规经营,有效经营、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保证公司内部管理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能够一致,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与此同时,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典型案例对相关者进行教育、全面的组织法律培训等途径,强化公司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促使管理者做到知法、守法,能够自觉的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和应有的责任。
首先,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制度。众所周知,投票制度能够有效的约束股东行为,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因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投票制度能够有效的约束控股大股东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从而利用控制真实信息达到利己的行为,进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投票制度,要做到如下几点:(1)实行投票表决权限制制度。事实上,在相关的准则中已经强调了上市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尽的诚信义务,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诚信义务的相关规定不够严格,约束力也比较低,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在制度上予以防范,也就是要切实的实行股东和董事的投票表决权限制制度,才能真正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实行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内部结构的实际情况,大部分企业都是国有持股占有较大比重,想要在短时间内做到国有股减持,比较困难,因此,想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比较合理的公司治理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就显得非常有必要。(3)推行网络投票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直接造成小股东利益的流失,因此提高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监督行为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要尽量的降低小股东的投票成本,这样才能够增加众多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在现有科技条件下,要充分的利用电子科技技术,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便利的渠道。这也是股东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要强化董事会的功能,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同时要建立公认的专业准则以及专业的评价体系,为了能赋予独立董事必要的权利,使其能明确其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职业水平,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董事会要成立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面的负责与公司审计相关的事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独立董事构成并担任负责,与此同时,要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激励机制等,这些做法对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非常的重要。通过独立董事的内部完善加大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约束压力,通过独立董事的权威性迫使其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再次,要赋予监事会以实质性的监督权。若要真正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就必须要明确监事会应有的、独立的财务监督权,这才是实质性的赋予权力,只有赋予监事会独立的财务监督权,才能够保证会计的控制权能真正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执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最后,要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来看,我们知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理度取决于上市公司与股东间利益之间的平衡性。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要保护股东的利益,却忽视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这必将导致一种结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远远到不到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要进一步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的绩效考核制度,只有形成比较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探索处更过新的激励形式,才能使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真正做到“多劳多得”,这样,从能从利益分配方面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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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7 09: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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