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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2016(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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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的确立。在挪威修改出台了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挪威将家庭暴力视为严重犯罪的一种政治信号。
(2)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1994年,挪威的一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例如,该修正案规定,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案件中,无论轻罪或重罪,法官出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其他原因,在开庭期间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分别提取证人证言;此外,该修正案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并规定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3)对施暴者的限制令以及向受暴妇女发放暴力警报器。挪威的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开始实施。该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此外,挪威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一起合作开发了“暴力警报”系统,向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警报警报器,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
(二)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启示
结合国外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此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这些原因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司法部门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随时收集证据,为进一步寻求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形式主要有以下4种。
1.社会救助。在我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婚姻法》第43条第1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2.行政救济。在我国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家庭暴力通常伴随着拳脚、棍棒武力,如果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或者损失,甚至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因此,《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予以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制止。
3.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4.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六、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架构
1.应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健全法律法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和途径。目前, 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实践, 据资料统计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相比而言,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 并且有较多的漏洞和缺失, 不利于司法操作。要真正做到对家庭暴力的预防, 必须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这样才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注6]。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对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报总编辑尚绍华已提交了关于反家暴法的以暴制暴案件审理以及多机构合作机制两个议案至全国政协,而另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傅委员则提交了关于反家暴法的以暴制暴案件审理以及多机构合作机制的立法建议案。在2015年两会期间,尽管相关立法与政策议程未将反家暴立法列入,但正值国际劳动妇女节,以及北京世妇会20周年,反家暴立法以及相关妇女权利议题仍然是两会的媒体关注焦点。我们期望中国史上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在2015年北京世妇会20周年之际通过。反家暴法的通过,将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同时也是中国妇女权益保护迈出的一大步。
2.应保证各法律部门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协调和统一,任何一部专门法都无法解决某一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 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如此, 必须结合刑法、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综合调整, 实现专门法律与普通法律的有效统一。因此,本文所言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也是贯彻这一理念,将原有法律制度已经规定的加以完善, 将家庭暴力防治法本身具有的原则性规定和特有的法律调整制度规定在专门法中, 从而使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调整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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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2016(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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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0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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