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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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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化,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重树公信力。通过检索分析,政府在上述网络舆情典型事件应对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对网络不甚了解,对网络舆情不够重视,以及应对经验不足、方法使用不当、危机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差、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诸多问题。2013年10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对此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这种制度模式有利于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有利于拓展传播渠道,沟通了解民意,有利于发挥好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其次,应落实媒体新闻报道真实性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舆论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对网站和网络媒体的管理,控制和引导微博及网络新闻报道。网络媒体在鉴定和甄别信息来源真伪方面,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从公众的需要、利益出发,不传讹,不炒作。在报道网络信息的时候,应该找到真实当事人进行采访,对博客、论坛、社区信息的报道与转载应多方验证后才能报道,对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发生的无意义或无公共性的事件不予报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作为中国主要微博服务运营商之一、门户网站新浪公开承诺将确保其网站上信息的真实性,这为媒体网站树立了榜样。再次,要加强对网络自媒体的管理力度。微博、博客等是当前流行的新型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同时也是虚假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尤其时常发生名人借助微博等信息平台进行炒作的行为。尽管微博的一条信息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并不能算是新闻稿件,但是微博的信息在传播速度、覆盖的范围、影响力方面的优势却是前所未有的,远远超过了互联网新闻报道的传播。基于互联网复杂综合体“自由丛林”的缺陷,对此可推行后台实名作为主要监管方式的微博实名制,确保网站或者微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有效监管之下,提升网络自媒体可信度。
(三)健全完善网络法治建设,建立网络舆情治理的制度化机制
现阶段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缺失,“法无明文”致使部分网民无法看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过分膨胀话语权,将网络这一公共场所视为自己私愤的发泄处,宣扬极端思想甚至虚假信息,扰乱互联网安全,违背了网络传媒的初衷,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本质。惩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本质上就是维护社会公平、舒缓义愤心理、实现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政府应当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权责对等的状态,用制度而不是用部分网民的一家之言维护公平正义。唯有寓法于情,法情结合,才能实现公民真正的言论自由。
目前,有关网络舆情监管制度的滞后与缺失已成为政府监管失利的重要原因。基于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的瓶颈,亟待创新社会化、法制化的治理模式。首先,要进一步厘清网络舆论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提供明确法律标尺。现有法律体系远远落后于互联网形势发展,对互联网舆情产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管控部门在执法时往往无法可依,这给网络谣言开启了“法律的方便之门”。如何规范网络行为,依法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已刻不容缓,是一个必须解决好的现实课题。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强化了制造、发布和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惩治力度,提高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建立日常执法长效机制。法律的生命和法律的权威在于坚定不移的贯彻实施,为了让网络用户多一点“自我控制”,除了加强普法和法制教育外,更应注重以执法促守法,通过违法必究,特别是对热点谣言事件的制造者依法处理,警示“网界”,使网民将守法变成一种习惯,变成一种信仰。警方对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的重大犯罪团伙、对“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们等网络推手的专项惩治活动,无疑为净化网络环境,强化源头治理,弘扬社会正气积聚了正能量。另外,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网民的谣言免疫力。流言止于智者,每个人都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义务。网民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是一种基本的道德伦理原则,也是一个社会良性有序运行和法律惩罚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对此应引导广大网民提高媒介认知力、信息鉴别能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爱网、懂网、用网、管网、建网的共识与底线的共识,使网络谣言失去生存空间。
(四)积极关注网络舆情,用战略的眼光看待网群事件
由于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身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之内,并且不会引起直接的社会危害,其危害也不会被纳入地方业绩考评范围内,政府官员往往不会非常关注重视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也不会及时作出正面回应,致使流言有了生存空间,错过了最佳的解决时期,为后期局面的发展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鉴于网络已经成为民众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平台,政府必须将可能威胁这一平台安全稳定的因素放在战略高度考虑,应当在事发当时快速作出回应,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对民众的质疑作出反馈,建立一系列配套的应急管理机制。
拉扎斯菲尔德的“两级传播”理论认为,信息传播并不是从传播者直接“流”向接受者的简单过程,在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还存在一个“意见领袖”,即由意见领袖将信息传播给一般受众。网络“意见领袖”大多是一些具有很强号召力的人,或某方面的专家。这些人往往具有权威性、影响力、号召力,给人以信赖感和亲和力,特别是能够在人们迷惑不解的时候指点迷津,影响着人们对某一事物的看法,是指引人们形成某种舆论的“领袖”。因此应当对个别意见领袖做好思想工作或着重监督其舆论导向,一旦发现有误导或煽动群众的现象,立即作出劝说、制止或找出相关领域另一意见领袖作出澄清或正确的思想引导。只要能积极与意见领袖进行沟通,并借此改变他们不适当的态度和行为,一定能很好地控制网络舆论在符合法律和义务的范围内,促使其良性发展。
(五)政府、媒体、网民三方共同努力化解网络群体性事件
庆安枪击事件中,随着调查结果的公布,网民对事件的看法已发生改变,之后网上声音较为平稳。大部分网民认为警方属于正当履行职务,还有部分网民呼吁网络实名制,整治网络谣言及虚假信息,防止部分有心人士借事件大肆炒作,意图发表攻击政府的言论,企图让舆情失控。亦有部分网民仍在质疑警察违法开枪,并呼吁加强强制管理改革。同时,由于真相的公布,媒体声音的转向,引发少数网民对真相的质疑,认为媒体收取了官方好处费,平息负面声音。由此可见,网络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传播能力,基于网络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必然要求更多的主体共同参与解决。不仅仅需要政府的立法甚至行政手段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强的言论进行更正、疏导,更需要媒体、公民等网络群体性事件潜在的主体意识到自己责任的所在。媒体应当增强与民众和政府的信息互动,及时了解事实真相,还原在民众面前。但就目前而言,由于媒体的开放性不足,其报道客观真实性不足,尚没有帮助公民行使“第四种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网民则应当充分自律,培养言语的责任感,对网络信息持谨慎保守态度,加以个人理性分析,甄别真伪。同时应当合理把握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把网络单纯视为匿名的泄愤窗口。
【参考文献】
1.赵莉:《中国网络社群政治参与政治传播学的视角》,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
2.丁俊杰 张树庭:《网络舆情及突发公共事件危机管理经典案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
3.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模式、原因及其防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
3.宫承波 李珊珊 田园:《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网络舆论分析与应对的比较视野》,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2
4.习近平:做好网上舆论工作的时代指引
5.喻国明:《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0)》,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
6.张涛甫:《试论当代中国的舆论表达主体》,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
7.陈力丹:《论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南京社会科学,2010
8.汪建昌:《网络群体性事件:舆论生成与政府决策》,中州学刊,2009(6)
9.《庆安枪击案舆情分析》,乐思舆情监测中心,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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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6 08: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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