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合法合理性的几点思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商品意识的强化,文化水平的提高及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开始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法院,更多的纠纷寻求法律帮助。但与之不适应的是法院的公信力并没有提高,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在降低,造成了群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不高,我们的判决相当一部分要靠强制力执行,这给我们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尴尬。在我国现阶段如何确保法官审判的合法性,如何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关键词]法院 法官 合法 合理 从法理的角度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也就是通俗的说,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从道德标准来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是执法的主体,而执法的对象就是社会全体民众。衡量法院审判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主要看社会公众对我们的裁判结果的认可度。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程度的标尺。 比照中国现行的法官判决,其合法性基础尚不完全具备。我们的法官判案,除了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外(姑且不论这些规范是否真正具备实质理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法官不受法律职业共同体约束;而且我国实现超职权主义的审判程序,根本不具备程序理性,当事人各方在审判程序中地位并未完全对等,也不能自由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进行理性的沟通;再者,法官的判决书并不公开判决理由,不讲其推理和论证过程,让当事人输了官司输得不明不白,赢了的也不觉得堂堂正正,更让其他法律者和社会公众不明就里。如果我们能理性构建司法程序,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推理和论证过程,说明法律判决的理由,让法官受到法律共同体及其他制度的制约。如果法院在理性程序制度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依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那么法官判决就具有了合法性,判决的执行难也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现阶段要确保法官审判的合法性,审判工作的主体必须代表公正,也就是要确保裁判者的公正性。如何确保裁判者的公正性?我们要改变把目光局限于诉讼领域的思维模式,要把目光投向于裁判者的产生领域。裁判者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这不仅事关审判工作外围的公正,而且与实质的公正有关。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完善法官的筛选机制。 法官如何产生?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判断必定要集中于法官的产生机制上。是全民选举的、还是行政机关任命的、还是有立法机关任命的?法官的产生一定要能经受住公正的考验。如果按照产生行政官员的办法来产生法官,必然会打上行政的痕迹。现实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目前法院系统有关法官选任制的缺陷及已有改革措施的局限性。而通过与域外法官选任制的比较,他们在法官遴选制度上的许多长处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虽然由于时空的变化,发展轨迹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经验,但这些已经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帮助我们思考问题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1) 提高遴选的标准 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一的情况,应当参照国外限定授予法学学位大学的做法。修改法官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我国的法官只能从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中选拨。并 就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合法合理性的几点思考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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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我国 法院 审判工作 合法 合理性 思考 | 2013-02-16 11:00:37【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