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之我见 据我所知,听证会一词虽然早在2000年3月已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关注立法听证会,是从二00五年开始的。跟这一年内有两部法规的修改采用了听证会的形式,有直接的关系。 国家有关部门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先是在新闻媒体开展了讨论,后又组织了听证会。个人所得税所要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提高起征点,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群众对修改草案将起征点,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群众对修改草案将起征点定为每月一千五百元的反应。起征点的高低,涉及到数以千计的纳税人的负担,自然引起广泛关注。几乎是与此同时,北京市有关部门为修改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令也组织了讨论,并召开了听证会。此事虽然只限于北京,但由于首都对全国有着示范作用,加之此法令涉及到数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及相关行业人员的生计,关系到多个城市的消防与安全,也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这两部法规的修改已经完成,但社会舆论对这两部法规修改的意义及听证会在修改法律中所起作用的评议,还在继续。我了解到的情况是,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所召开的听证会,会上所反映的意见是通情达理的,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听证会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修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令的工作及听证会,则多有微词。认为听证会所反映的意见,多是从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商家的利益出发,用情感代替理智,用落后的习俗冲击先进的文化。我以为上述意见是有道理的。冷静思考,就会发现立法听证会这种形式,是一把双刃剑。它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原则可以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立法听证会能否起到积极的作用跟组织者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有着直接的关系。本人斗胆就上述两个听证会的是非得失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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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立法 听证 | 2013-02-16 11:04:0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