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性,即财务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企业财务活动存在着两种可能的结果,即实现预期目标和无法实现预期目标。这就意味着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客观存在。
2.全面性,即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并体现在多种财务关系上。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积累分配等财务活动,均会产生财务风险。
3.不确定性,即财务风险虽然可以事前加以估计和控制,但由于影响财务活动结果的各种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事前不能准确地确定财务风险的大小。
4.共存性,即风险与收益并存且成正比关系,一般来说,财务活动的风险越大,收益也就越高。如风险投资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也会因投资而取得风险报酬。
5.激励性,即财务风险的客观存在会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寿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具体表现
就寿险公司经营而言,各家寿险公司在经营时面临很多风险。死亡率或许会超出当初的预期水平,在进行投资时资产组合的信誉品质会变差,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也有可能在产品设计方面比自己领先一步,在对投保人进行核保时会因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加入产生的定价风险等等。在市场利率不断波动时保单上规定的预期利率有可能与市场实际利率不一致由此而来导致的利差损又是其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其财务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费率风险:即在确定费率或给付、赔付标准时不准确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两类:费率定价过低和给付、赔付标准过高。
(二)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即引起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化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基本风险。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利率的变化衡量和管理资产负债,其股票、公司债券和质押贷款与利率基准点的变化紧密相连,任何利率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到这些投资产品的回报率。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资产在信用等级、流动性、期限等方面往往与负债并不相关联而影响到两者的匹配。
(三)信用风险:即由于债务人因其财务状况恶化或担保物价值贬值无法履行责任而产生的风险。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有相当部分是公司债券,因此这种风险对其影响较大。
(四)流动风险:即由于无法预测的事件造成资产流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多数是长期业务,因此其投资也多数是长期投资以与保险合同到期的责任匹配。但由于某些无法预测的事件,如市场利率比保单预定利率高很多,造成保单持有人大量退保,在保险公司现金不足时不得不低价变现长期资产或以很高的代价去借款而遭受损失。
(五)经营风险(狭义):包括公司管理、信息处理、员工行为等方面的风险。由于这些方面低效与失误会给人寿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昂贵的损失。
(六)法律风险: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解释的变化都会给人寿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密切关注立法发展的趋势,了解未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全球化给法律制度与环境带来的冲击。很大一部分法律风险都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不同解释产生的。
三、国内寿险公司面临的若干财务管理风险
(一)责任准备金亏空严重
据了解,经营状况差的基层人寿保险公司,其寿险责任准备金几乎全部被亏光,一些分支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十分困难,个别基层公司靠上级公司的拨款度日,其经营状况呈恶性循环的趋势。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是由两个阶段形成的。第一阶段是产、寿险混业经营阶段。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资金运用不当,使大量寿险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增值。二是寿险责任准备金被当作产险业务损益的“调节器”,或作产险利润上交或弥补产险亏损。三是擅自引进地方性条款、自行设计寿险条款或自行修改总颁条款,导致保单责任扩大,保险风险加大,从而使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无法避免。四是没有严格的核保核赔制度,或者说核保核赔制度执行不严,导致逆向承保、扩大理赔范围、通融赔款等现象的发生,使死差损失不断扩大。还有将长期人身险保费转作产险业务核算,导致寿险业务保单准备金落空。第二阶段从产、寿险分业经营到现在,一是机构分设前形成的亏损,由于无法在短期内消除,而占用了大量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使寿险责任准备金出现了负的复利终值,从而形成了新的亏损;二是分业经营以来,人民银行连续7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使得承保的寿险业务利差倒挂,从而使寿险的亏损进一步扩大。
(二)大量的不良资产使中国寿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混业经营时期,由于经营粗放,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如:不良投资、不良贷款、不良债券、不良应收款项及巨额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等。在投资、贷款、拆出资金的分割上,原人保总公司考虑到寿险业务准备金独特的积累方式、寿险业务对保户的绝对承诺、对资金运用的客观要求以及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较弱的特点,提出了责任共担、适当向寿险倾斜的原则,规定投资、贷款、拆出资金科目余额,按6:4的比例在产、寿险公司之间进行总量上的分割。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未体现此原则的精神。一是形成于混业经营时期的巨额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额,在机构分设时全部划转到了寿险公司;二是投资、贷款、拆出资金的分割,完全背离了原人保总公司的财务划转原则。
(三)资产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
一是实收资本严重不足(相对于中国人寿的经营规模而言),导致资产负债比率过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问题十分突出。二是固定资产净值占实收资本的比例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超比例的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只能挤占寿险责任准备金,使本应增值的寿险资金得不到运用,得不到增值,增加了系统的财务风险。三是在总资产中,不良资产占有一定比例,直接加大了系统的财务风险。四是存在部分不实资产。
(四)违规承保的长期寿险业务,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一是扩大保险责任,提高给付标准。二是扩大承保范围,加大承保风险。三是提高预定利率,埋下长期隐患。四是违反规定,擅自修改总颁条款。五是违背寿险经营规律,擅自引进地方性险种。六是违背寿险经营的大数法则,擅自制定地方性条款。七是违背承保规定,进行逆向承保。上述情况的存在,既增加了长期寿险业务的死差损失,又扩大了长期寿险业务利差损失。
(五)寿险资金投资形式狭窄
现有的寿险资金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致使历史包袱不但得不到消化,而且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是寿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偏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利于寿险公司运用各种渠道充分有效地运用资金,以保证寿险资金的有效增值。二是由于自身的管理问题,致使寿险资金没有达到理想的增值效果。
(六)各级管理机构财务管理体制不统一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