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出现了总、分、支机构之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背离的现象。中国人寿在一级法人体制下,总、分、支机构本应是自上至下目标一致,全国系统一盘棋。而事实上,各总、分、支机构却存在着各自的利益。在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重奖轻罚”、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等现象,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七)最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隐藏着巨大的支付危机。
四、国有寿险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必要性
寿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寿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寿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寿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代理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人寿保险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因此,中资寿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人寿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五、寿险公司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若干策略
(一)积极消化历史包袱,减轻公司经营压力
一是在一定时间内,将国内寿险公司形成的利润,用于弥补原产寿险混业经营时期遗留下来的长期人身险业务亏空额。二是要大力发展业务,降低经营成本,扭转寿险业长期以来经营亏损的局面,不断用寿险经营的利润来弥补原来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亏空额。三是对逾期多年的投资、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对确已形成呆帐的投资、贷款,应办理必要手续,逐步予以核销,以减轻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被无偿占用的压力。四是对分设经营前形成的高风险保单,应在彻底清理的基础上,坚决进行清退。
(二)争取国家的政策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争取国家对寿险财务政策的扶持,在财务制度上,应适当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经营特点,给寿险公司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政策。如对佣金支出,手续费、宣传费、招待费、防预费、业务管理费等费用项目的考核,取消分别规定费率的限制,核定一个总体费用率;允许中国人寿在不突破总体费用指标的前提下,自主地使用各项费用,在自主使用各项费用时,不再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再如,适当延长对中国人寿保险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年限。二是争取国家对寿险税收政策的扶持,对投保人,允许其非返还性保险费(如意外险和健康险保险费)税前列入成本;对返还性人寿保险费,允许按一定比例或人均限额直接进入成本;对保险人,要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和风险的特殊性,实行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优惠的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对寿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应充分考虑其展业成本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等福利,规定相对较高的所得税起征点,以支持寿险市场的发育和业务发展。三是争取国家逐步放宽对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寿险资金进行抵押贷款(如住房贷款等);组建寿险投资基金,允许寿险资金适当投资于具有较高收益和稳定回报的电信、通讯、交通、能源等垄断性产业和基础建设;允许寿险资金适当投资于房地产按揭市场和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及其资产证券化市场;允许寿险资金投资于一级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债券;专门发行面向寿险公司的定向债券等。四是争取国家对中国人寿的资本金投入,以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建立严格的财务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稳健运行
首先,应明确寿险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体现了寿险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只要能够做到公司价值最大化,就能使公司的总资产得到不断升值,就能使公司的经济实力得到不断增强,就能使公司的偿付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才能与外资寿险公司抗衡。其次,围绕公司的财务目标,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和考核机制。在指标的考核体系上可在现有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将“保费收入”指标改为“保险员工人均保费”、增设“最低偿付能力”、“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寿险死亡伤残医疗给付率”、“寿险业务利润额”等指标,使设置的指标体系符合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在考核机制上,为避免弄虚作假和流于形式,可采取“滚动考核”的方式。再次,建立权责分明、有效运行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保证财务人员能够排除干扰,正确履行其职责;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在地(市)以上公司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培养专家理财队伍,避免和减少经营决策上的失误;对现有财会人员进行清理,对不胜任财会工作的财务人员调离财会工作岗位。最后,建立“双向”的财务监督机制,避免财务管理上的“特权现象”,在加强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财务监督的同时,应把上级公司的财务工作置于下级公司的财务监督之中。
(四)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完善财经制度
适应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需要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备的业务精算制度,以便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盈亏及偿付能力状况,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精算机构,配备精算人员;二要加强业务基础工作,健全业务帐、卡的管理;三要实行业务处理的电脑化。
(五)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搞好资金运用,促进资金增值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