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他人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指行为人首先通过骗取或者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经济合同,然后再利用该合同诈骗银行贷款。
(4)使用无效经济合同
如使用已被撤销、解除、变更的经济合同,或者使用已经履行完毕而无效的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此类合同均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这类合同获取的贷款显然属于诈骗。
例如,2003年,受SARS事件影响,房地产市场受到冲击,在当时房地产业低迷时期,“假按揭”事件开始频现,如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广地花园”项目,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就是使用无效经济合同骗贷的例子。【3】
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是指贷款人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身份和资信能力及其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虚假、不真实。如鄄城一刘姓男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银行贷款15万,被警方依法刑拘,就属于此类范畴。【4】
4.进行虚假担保抵押。
申请银行贷款通常都要由贷款人以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提供担保,是当前贷款担保中最普遍的担保形式。此类形式进行贷款诈骗有以下两种情况:
(1)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
贷款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不外乎两种形式:一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证明来诈骗贷款,如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产权证明作财产抵押,骗取贷款。如2014年10月,安徽省蚌埠市沈某某便是伪造假房产证两份,以抵押的方式从某银行骗取贷款50万元。二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权利质押骗取贷款,例如,通过伪造、变造可用作权利质押的股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骗取贷款。
(2)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
使用抵押物作担保贷款,其抵押物的价值应当高于贷款的价值。如果一次贷款后其抵押物余额较多,可以在余额范围内继续以其担保进行贷款,但不得超出抵押物余额价值。如果超出抵押物或者重复利用同一抵押物贷款,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骗取贷款。而实践中往往出现重复利用同一抵押物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的规定,这种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5.利用网络媒介进行诈骗。
随着社会进步,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各项经济业务都已基本实现网络化,在高科技给各行业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日趋滋生并显现,而网络金融诈骗则更为突出。如2014年欧某因创业急需一笔资金,其在网上搜到一个名为“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然后,欧某通过QQ等社交软件与对方取得联系,“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告诉欧某,由于公司是无抵押放贷,需要客户先支付利息,欧某觉得“有道理”,便向该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汇去两年贷款额的“利息”6000多元以及1000元公证费。其后,“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骗取欧某信任,前后共计骗取欧某3万余元。此种利用网络媒介,假借金融机构之名,行“钓鱼”诈骗借贷人之实的诈骗特有形式,在互联网领域已经司空见惯。【5】
(三)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要成因
1.贫富差距,犯罪分子见利忘义,骗取贷款。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2003年为0.479,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之后逐年下降,2014年的基尼系数是0.469。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3左右。”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接近0.5的基尼系数是一个危险的水平线,世界上超过0.5的国家只有10%左右;而主要的发达国家,其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24到0.36之间。我国自2006年开始,城镇内部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6】例如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使房产快速增值。资本赚钱越来越容易,劳动赚钱越来越困难,致使富者越来越富裕,贫者越来越穷困。因此某些犯罪分子通过他们自认为“容易赚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来使自己变“富裕”,进而见利忘义,以“贷款”为手段,进行诈骗犯罪。
2.价值观偏离,犯罪分子以诈骗为正当需求,进行贷款诈骗。
社会成员在成长过程中,都会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价值观。价值观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价值观的稳定过程中,每个个体始总要面临适应社会,而每个个体的经历和环境是有限的,当个体无法适应社会的时,其价值取向将偏离正常轨道,个体就可能把违法犯罪当成其正当合理需求,就可能以身试法,违法犯罪,贷款诈骗便是这种现象的一种个体反应。【7】
3.利益驱动,金融机构把关不严,贷款被骗。
新常态下贷款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