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额利润的驱动,使得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对一些贷款人的诚信指数、资格审查、资金去向和使用、项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判断等条件审核不严、把关不紧,有的甚至降低门槛,往往给不良贷款人、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
4.银行管理不善,犯罪分子趁机作案,骗取贷款。
当前,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上还存在体制不顺、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贷款资金内部监督,形成贷款发放一条龙,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便会造成贷款资金损失。
5.立法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滋长贷款诈骗。
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现行立法不可能对当下发生的形形色色的贷款诈骗犯罪都能做出恰当的调整或规定合适的法条,不可避免地产生立法滞后、法条不全、科刑困难等现状,使得一些贷款类诈骗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从而滋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如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无明确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6.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贷款诈骗犯罪分子心存侥幸。
尽管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但仍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人为干扰因素,使得司法机关一些单位和人员,在贷款诈骗犯罪的打击处理上,办理人情案,进行地方保护或本位保护,处理不及时,惩罚不严,打击不力,使贷款诈骗犯罪留有空间,犯罪分子对犯罪得逞和逃避打击心存侥幸,助长犯罪。
二、当前贷款诈骗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技能专业化
1.犯罪主体大都具有比较专业的金融知识。
从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作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的自然人有一部分是企业白领,或具有金融专业知识,或与金融业务关联较多,他们往往具有一定的银行等金融业务知识,十分熟悉银行贷款流程,了解银行贷款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化特点。
2.犯罪主体作案流程专业化。
犯罪主体在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过程中,其作案流程熟练,目标明确,隐蔽性较强,犯罪成功率往往较高,具有很高的专业化程度,屡犯、惯犯比较多。
(二)犯罪主体高智商化
贷款诈骗犯罪自然人主体在企事业单位往往担任一定职务,具有较高的智商和交际经验以及各种应变能力。在大数据、云计算、职能终端等科技发展的今天,贷款诈骗犯罪也必然体现高智商化的特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8】发达的科技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可避免地成为犯罪的技术,为犯罪分子扩大了犯罪范围、增加了犯罪技能手段。从现实发生的案件看,贷款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社会背景,同时也熟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一旦作案,必然利用其高技能知识,钻法律上的空子与漏洞来逃脱法律制裁。此外,当前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因涉及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工具等高科技的运用,外在形态也呈现智能性,主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坏,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或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有关信息直接在帐户间非法划拨钱款;或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金融诈骗等等。
(三)犯罪组织多元化
从当前发生的案件可以看出,贷款诈骗犯罪组织机构已经从过去的单一化向现在的多元化转变,无论是金融职务犯罪,还是非职务犯罪,其犯罪在组织结构上,大都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团伙作案,甚至集团作案越来越多。突出表现在:1、贿赂利诱,共同作案;2、内外勾结,共同作案;3、职务犯罪,共同作案等等。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多与繁荣,贷款诈骗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日益翻新,并不断变化。这种多样化主要有:采取钻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不严的空子,从贷款、信用卡、票据、信用证等方面打开缺口,骗取贷款或者通过私设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违法经营;或者通过一人多头注册公司,通过关联企业反复转账等手段转移信贷资金,掩盖贷款的真实用途,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逃避责任。
现实中,诸如无实际经营,却以虚假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骗取贷款;伪造贷款申请,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伪造印章,骗取银行贷款;利用他人的房产证和虚假的公证委托书,无真实交易,进行房产过户、房地产抵押,骗取贷款;使用假身份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评估资料,骗取贷款;以虚假的担保和个人收入证明,骗取贷款;伪造印章,使用无担保能力的人进行虚假担保,骗取贷款;冒充车主和担保人,签订虚假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以虚假的会计报表、审计资料、无真实交易的购销合同、融资公司担保,骗取贷款等等。
(五)犯罪数额巨大化
从我国金融系统经济犯罪立案的总体情况来看,贷款诈骗犯罪数额相对其它案件而言,其案值巨大。相关资料显示:1995年至1998年间,金融贷款诈骗犯罪出现两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期是1995年,全国盲目投资,大规模重复建设,贷款批次和规模大增,贷款失控,出现很多贷多还少,有贷无还的“滥贷”、“死贷”现象,这是一个高峰期;经过阶段性治理后,发案率有所下降,但到了1998年,因国家紧缩银根,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许多贷款无法偿还,出现第二个高峰期;【9】近年来,随着新的经济增长形态的出现,新的金融信用工具的衍生,金融管理跟不上金融改革的需要,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使贷款诈骗再次出现高峰期,且其犯罪个案数额以及总额也是逐年呈现增大的趋势,案值过亿案件屡见不鲜。1998年以来,仅公安部承办的大案就达百余起,最大的案值上百亿。如2003年7月28日,太原朱某、孔某特大银行诈骗案,案值超过11亿元。【10】2004年7月20日,吉林省公安厅经过两年侦查,一举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何某等人以私刻单位印鉴、法定代表人章,伪造担保文件等为手段,诈骗银行资金的特大贷款诈骗团伙,涉案金额5亿余元人民币。【11】2013年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成功破获系列贷款诈骗案33起,涉案金额达78万余元。安徽省某烟草公司黄某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涉嫌贷款诈骗等,涉案金额高达4800余万元等等,犯罪数额都十分巨大。
(六)犯罪性质准职务化
贷款诈骗准职务化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金融事务的内部人员,利用接触金融业务职务上的便利,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在性质上不同于职务侵占罪,这是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和金融资产安全,而职务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在一些贷款诈骗的案件中,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较多,体现出该犯罪与金融职员的职务工作联系紧密,大都具有比较明显的职务化犯罪特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活动的复杂化、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很大一部分贷款诈骗犯罪的实施和得逞,离不开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合谋诈骗,具有相对职务化特点。此类犯罪大多是外部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利用金钱贿赂、女色引诱、威胁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内外共同勾结的联手犯罪,具有准职务化特点。如“7.28”太原特大诈骗案件,涉及中行、建行、农行、商行、交行等几家银行,犯罪分子朱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以现金、小轿车、高级名贵手表等为诱饵,靠拉拢腐蚀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银行基层的主任、会计等关键岗位人员,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有直接关联,具有明显的准职务化特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