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国际合作,严惩贷款诈骗跨国犯罪
金融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长需求,使得金融国际化已成为大格局,这种格局随着国际化进程,将会越来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资本来源国际化,如上海金融中心,各大国外知名银行都在上海设立中国银行分部,其资本来源于国外银行或财团投资。2015年总部落户北京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其资本来源于57个国家和地区等等;二是金融资金跨境业务频繁,使得金融业务触及世界各地投资支付的领域;三是人民币支付国际化,主要是境内资金境外支付;四是境内外贷款诈骗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跨国跨境实施贷款诈骗犯罪;五是各类银行境外上市。截止2014年,我国除央行以外,已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在境外上市,意味着我国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境内外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认同,同时也意味着要面对来自各国各地区监管机构的境外监管风险。
由此可见,金融资本来源国际化、跨境贷款业务范围扩大、人民币国际结算支付、境内企业和银行境外上市等,使得金融领域贷款跨境风险增多,不法之徒利用跨境条件,进行国际贷款诈骗成为可能,并将有增多趋势。因此,有必要加强跨国金融领域合作、跨国司法合作,防范境内人员与境外组织和个人跨境合伙贷款诈骗,严厉打击跨国金融犯罪尤其重要。公安部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就是我国组织的一次跨境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次成功行动, 该行动自2014年7月22日开始, 12月31日截止,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208名;潜逃境外10年以上的逃犯117名,【18】其中不乏金融诈骗逃犯。
(六)与时俱进,健全立法,有法可依
现行刑法仅对自然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主体做了规定,而对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主体却没有规定,与现实经济活动是脱节的。对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手段,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对单位实施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之外的其他手段,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财产的,则没有法律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生率较高,犯罪数额较大,法律对此类单位犯罪如果不明文规定加以科刑,必然会使之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形成打击处理的死角,助长此类犯罪再发生。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订,明文规定单位也能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主体的具体标准,从立法上保障打击此类犯罪的全面性和现实性。
(七)构筑金融诈骗信息交流平台,实行贷款诈骗犯罪防治资源共享
银行等金融企业、司法机关应共同建立金融贷款诈骗信息交流平台,将贷款企业、个人信息和贷款诈骗犯罪信息等资信录入信息平台,实行行业全国信息联网,使贷款银行、司法机关在办理、监督贷款业务,查处贷款诈骗犯罪等方面,加强沟通交流,形成专业优势互补和信息线索共享,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格局。
四、预防贷款诈骗犯罪的新思考
进入2015年代以来,我国新常态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设立、体制改革、发展格局等日益发生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以国有银行为主体、以民营银行或民间股份参与的金融机构为辅助,以跨国金融组织为重要补充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共同发展的金融架构。伴随这种新形势,贷款诈骗犯罪的预防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只有积极应对,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对此,笔者还有以下思考:
(一)加强银行贷款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人才是第一资源。没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不仅难以完成金融建设这一国家战略,也难以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现代金融服务,更容易产生金融贷款风险。目前,我国金融人才发展的大环境还不够优化,反映在人才队伍上,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缺失:一是优秀人才数量少;二是人才知识结构不合理,传统业务知识和技能的金融类从业人员占比较大,创业投资、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人才、金融法律等专业复合型人才比较紧缺,特别是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领军人才数量严重不足,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三是人才国际竞争力弱,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背景、国际经历、国际金融知识等国际化金融人才尤其缺乏。因此,加强和加速金融专业人才建设,特别是专业化、国际化、高端化等复合型人才建设,是今后我国金融发展和贷款风险防范的首要任务。【19】 各银行要积极推进实施金融人才方案,特别是对贷款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直接关系到金融贷款业务发展和贷款风险的防范。只有在银行内部通过大力强化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和增强银行自身“肌体免疫系统”,才能保证今后金融领域健康持久发展。
(二)设置银行贷款内部监督部门,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目前,我国银行系统贷款审批一般经过三道审批关即可:第一关是经办客户经理初审;第二关是信贷部经理复审;第三关是行长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经办客户经理初审是贷前调查,是拓展客户、发放贷款的第一道关,其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贷款的安全性意义重大。经办客户经理的调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和方式等等,因受到各种客观、主观条件的限制,初审必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真空点。信贷部经理复审则是对经办客户经理初审的复核,其从时间上、精力上都不可能比初审更多,因而其审核过程也不可能做到过细。而行长审批作为第三道关,只是履行签字手续和宏观掌控而已,对能否放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等进行最终决策,实际上只能凭经验办事,根据前两关的评估做决定,对存在的隐患也是很难发现的。如此三道审批关审批贷款,都是流水作业,中间缺乏一个必要的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把关。从贷款审批流程控制看,如能设立相应的银行内部的贷款监督部门,并配备银行专业律师、法律顾问,授予其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利,对外对贷款人进行依法调查,对内履行内部审核监督,与各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是完全必要的,也是能够做到的。
(三)完善金融立法,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不断完善金融法制建设,防患未然、堵塞贷款犯罪漏洞和死角,增强打击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金融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确保银行业健康发展,也离不开法治的规范。
再者,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历程看,银行业要发挥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尤其需要金融法治建设的支持和保护。伴随着银行业改革发展进程,一大批金融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制度相继颁布和实施,为我国金融领域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必然能有效抵御贷款诈骗风险。
新常态下银行等金融领域呈现出运行增速放缓、利差变窄、金融脱媒(金融非中介化)、风险暴露等不利条件。为减少风险,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成为必须: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修改现行法律中的过时条款,增加适应新常态需求的新条款,完善立法。二是健全银行等金融网络安全管理,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制度安排,让金融机构按市场法制机制优胜劣汰,防止风险传染和转嫁。三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合法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道德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加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和协调。【20】
(四)加大银检联合力度,共同防治贷款诈骗职务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中,银行占比超过七成。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中,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犯罪和与之关联密切的贪污贿赂犯罪占比居多。银行与检察机关针对涉及贷款诈骗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可采取贷前查询、联合调查、联合追款等措施,对减少贷款职务犯罪十分有益。
(五)刑民兼顾,先刑后民,充分借助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平台,挽回贷款损失
现实贷款活动中,贷款发生后,银行在处理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纠纷时,往往按民事纠纷程序来追款处理,重民事,轻刑事,贷款人能否偿还贷款,取决于贷款人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诚信度,使银行的贷款长时间处于无法偿还的安全危险之中。要改变这种状况,减少贷款资金回款风险,必须贯彻刑民兼顾的原则,在追回贷款时,首先用刑法去考量,认真梳理未还贷款实际情况,甄别正常贷款和问题诈骗,从中发现贷款诈骗嫌疑,依法报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刑事立案前调查、刑事立案等手段和方法,厘清案件性质,通过先刑事后民事,将一部分贷款未还案件及时查处,追回贷款。同时,还要兼顾民事诉讼主渠道,积极通过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民事诉讼追款,以此来追回银行贷款。
(六)恶性不良贷款和重大过失贷款入刑,警示犯罪成本
银行系统按资产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后三种被确定为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中除含有部分不动产外,绝大多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就是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过去,此贷款也称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 【21】一般而言,银行系统认为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长期以来,我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不良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良贷款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也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为解决这一问题,1998年底,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性质),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收处理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目标。这一措施,对当时处置不良资产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这种银行内部自我救赎的、兼有经济权和一定的内部行政权的经济处理措施,很难对不良贷款做到尽善处置,贷款损失已经成为不可避免,而损失最甚者当属“恶意不良贷款”和“重大过失贷款损失”。笔者认为,对此应从立法、司法层面形成统一认识,把“恶意不良贷款”和“重大过失贷款损失”加以定性,列具刑法罪名,由司法机关查处,使犯罪行为人认识到恶意贷款、重大过失贷款损失的巨大犯罪成本,从而降低贷款诈骗案件发生,减少银行贷款损失。
(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
预防和打击金融贷款诈骗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大众而言,必须提高全民遵守金融法律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规范管理从业人员,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围绕加强内部管控和监督、加强行业监督,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是银行练好内功,预防和减少金融犯罪,应当做好的基本功课;对执法机关来讲,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完善和巩固执法责任制,切实落实监督和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严处不作为,严打徇私枉法,从严执法则是遏制金融犯罪的司法保障。因此,贷款诈骗犯罪的有效防治,仅仅依靠任何一家或单一手段和方法都无济于事,它需要多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新常态经济形势下,此项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只有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的原则,全社会相关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全社会等共同参与,才能真正构建有效的犯罪防控联动体系,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下,切实发挥和彰显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共同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综合治理威力,维护和改善我国新常态金融市场的良好环境。
【引文注释】: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和报告类:
[7]袁贵仁著.《价值观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133.135
[8]邓小平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M]人民出版社《邓小平文选》(第3卷)1993年 274—276
[9]白建军. 吴志攀.罗培军著.《金融法路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1日第68页
2.期刊文章:
[3]江河著.《房价调控背景下“假按揭”案件之判定与处理》.[J].中国法院网2013—1—9
[5]郭宏鹏.黄辉.武兰娜著.《江西破获特大网络贷款诈骗案》.[J].法制日报2013—1—24
[6]人民日报刊文. 《一些贫者从暂时贫困走向跨代贫穷》.[J].人民日报2015—1—23
[13]豆丁网文库.《2013年我国金融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防治》.[J].2014年6月21日第4页
[16]付思达著.《论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法制与社会》.[J].2015年第七期,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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