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死刑存废之争及我国的现实选择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任何统治者无需开导都会很清晰地认识到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显著意义——消灭罪犯的人身便一次性杜绝了其再犯的可能,永绝后顾之忧。因此,死刑作为遏制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几乎是无可争议的。直到1764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问世,第一次从理性、人性的角度对死刑的存置进行发难以后,人们逐渐开始重新审视死刑这一刑中之极,并在其后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论争,进而引发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废止死刑实践和刑法理论对死刑问题关注的日渐高涨。时至今日,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完全废除了死刑或在实际司法中停止了死刑的适用。而在尚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也大都注意对其予以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中。中国作为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就目前的法治水平和刑事法制状况而言,企图从大量适用死刑过渡到立即废除死刑无疑是一个奢望。因此,如何严格限制死刑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刑事法治发展进程中必须予以正视、无法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现有文献综述
通过阅读相关法律著作和查阅中国CNKI等网站,发现对死刑存废的探讨文章为数不少。不少法学著作都有专门论述。可见此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重视和极大的研究热情。纵观这些研究成果,虽然内容有雷同之处,但大部分论述都比较精深,各有侧重。给了我很多灵感和方向。本文主要借鉴以下文献: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作为刑法学的经典必读书籍,对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精辟的阐述,特别是对死刑废除及相关原理的阐述为本文的写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一书中,对死刑的演进,死刑存废之争以及我国死刑政策的选择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对本文的写作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
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法总论问题探索》一书中,对死刑存废相关的理论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关于社会形成,演进方面的论述对于本文作者更为深入的理解死刑存废争论各派的观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邱兴隆教授的《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一文,对死刑废止论的起源,演进过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说明,对本文的写作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景阿锋的《论死刑中国化的限制》一文,对死刑存废各派的观点及我国死刑政策的选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 世界死刑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在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制度中就可以看到死刑的痕迹。国家产生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刑法中大量规定死刑,在司法中广泛适用死刑,死刑的执行方法极其野蛮、残酷。死刑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统治秩序方面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各种刑罚中处于为我独尊的地位。在西方,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复兴,死刑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提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观点。自此之后,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的优劣利弊展开长达200余年,至今仍无休止的死刑存废之争,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受到撼动,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死刑政策,走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或者在本国的立法中大幅度削减死刑条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从19世纪开始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废除或限制死刑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1863年委内瑞拉成为第一个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截止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一些欧洲国家在和平时期对所有的罪行都废除了死刑,南美洲的一些国家在获得独立后也废除了死刑。从而形成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第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但是,随着二战的爆发,欧洲和南美的各种独裁政府又使死刑得以恢复和扩大,死刑废除运动就此跌入低谷,直到二战结束以后才有起色。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随着国际人权理论及刑罚理论的不断发展,死刑的不人道性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出现了世界性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第二次高潮。[ [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截止至2004年10月,全世界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过去的至少10年时间内未执行过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这样,以不同的方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总数已经达到了128个,而保留死刑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及地区仅为71个。[ [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废除死刑的国家占到全球国家总数的60%。欧盟国家已经全部废除死刑,且将废除死刑作为其他国家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就保留死刑的国家看,除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外,绝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非洲和中美洲等地。虽然这些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其均通过对死刑适用范围、对象、程序的限制以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对死刑的态度和立场变得越来越强硬,直接敦促各国废除死刑。
需要指出,死刑废止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多有反复。如菲律宾曾于1987年废止了死刑,但近年来由于社会治安的恶化和重大恶性犯罪的猖獗以及民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压力,被迫又恢复了死刑。瑞士在1874年废止了死刑,5年后又予以回复。前苏联更是三次废止死刑又三次恢复。[ 《现代世界死刑概况》,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117页。]然而,尽管废除死刑的道路一波三折,但是世界性废除死刑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
二 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在它产生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从没有人怀疑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直至18世纪,由于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兴起,以及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死刑之存废才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进而成为刑法上论争之焦点,直至现代,死刑存废仍备受国际社会和各国学者所关注。二百多年以来,人们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违宪、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人道以及死刑的功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这一争论波及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哲学等多个领域。
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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