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的法官考评办法信息的收集范围和程序都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日本的《法官人事评价规则》规定,评价人必须兼顾法官独立,努力把握多方面、多角度情报,要求兼顾来自法院外部情报,并且规定以单个的裁判结论是否妥当为问题之类的、可能影响法官独立的情报不得考虑。( )再如美国的法官内部考评主要是向全体法官发放调查问卷、向个别法官抽样调查、向律师调查和向陪审团成员调查。( )而当前我国法院在对法官进行考评时,收集的信息来源以质效数据、分管院长、庭长以及其他同事的个人主观评价为主,一般的信息并不会是从律师、当事人等群体收集考评所需的信息。主要担忧在于,律师的意见会左右法院对法官的评价,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受制于律师,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官公正缺乏信任。但就现实情况来看,这种担忧显然是多余的。律师通过法官考评提出自己的意见,只会促进法官办案技能以及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的良性互动,而不是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干扰。对于评价法官方面来说,也只有充分收集各个方面的信息,才能使调查的结论更加全面、客观。
(四)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法官考评结果的运用,既是对法官考评机制功能的一种外在体现,也是促使考评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把法官考评结果作为法官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在考评之外另起炉灶,建立区别于法官考评机制的做法,从而决定法官的职业命运。只有合理的运用考评结果,法官才会重视考评产生的意见,积极地根据考评意见提升自我素质,提高工作能力,才能让考评不至于流于形式。二是对考评结果进行强化,不把奖惩作为法官考评结果运用的主要内涵。法官考评结果的运用不是为了瓜分优质的考评结果所带来的利益;而是以此激励自己,使法官在本职工作中最大限度的积极工作,提升法官素养,提高自我业务能力。
【引文注释】
注[1]《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6;
注[2]《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2;
注[3]陈卫东等.《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载《法学论坛》,2002:3;
注[4]冯文生.《德国法官考评的“学问”》,载《法制资讯》,2012:5;
注[5]翟志文.《日本〈法官人事评价规则〉解读及其启示》,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6;
注[6]胡建萍.《对法官评价和考核体系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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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文生.《德国法官考评的“学问”》[J].法制资讯,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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