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早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即提出要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但是从目前各地区法院的实践来看,各地区法院仍未真正的建立有效的法官考评机制,法官考评还是处于虚化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以行政考评、庭室考评代替法官考评、考评走过场等。考察法官考评虚化也是多方面的,有显性成因、也有隐性成因。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目前的法官考评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也让考评的结果并无法真正的到利用,丢失了建立考评机制的含义。为了促进法官考评机制正常有效运行,考评结果得以最大空间发挥作用,则应对现有的考评机制进行改革,使其与法官的管理体制相互协调;提升考评主体的权威性,扩大考核信息的收集范围,增加考评结果的真实性;更应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通过法官考评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提升自我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关键词】考评机制、成因、改革、运用
【正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划的司法改革总体目标之一就是“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只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但何谓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却并未陈述详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在如何有效管理和监督法官的制度设置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不仅在“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中提出了改革法官遴选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更要求法院系统“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 )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构想,也将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机制作为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虽然当前许多法院在积极尝试这一机制,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法官考评机制处于被虚化的境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考评虚化的现实表现
(一)以行政考评代替法官考评
因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司法权是处在一个被行政化的状态,不论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制度,还是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仍旧是照着行政体制机构的模式构建和运行,甚至于目前在实施的《公务员法》更是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导致法官考评制度基本上是在套用公务员考核制度,无论是从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考评结果,还是激励机制,均不可避免地带被相关权力影响。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审判权属于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为效率优先,故目前套用行政管理模式对法官进行考评,势必会影响法官审判工作的本身意义,同时也混淆了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与法官考评的真正目的背道而驰。
(二)以庭室考评代替法官考评
通常大多数的法院每年在审判过程中均有一定的考核目标,但期中主要的考核都是针对庭室的一个总体考核,期间大多会忽略掉对法官个体的考核。在考核中的各项数据指标以及主要考核项目的考核结果所反映的也仅仅是庭室的总体情况水平,与法官个人的考评并无很大的关联性,大多数只有在年终的评优评先中会与法官个人办案数量、质量等联系,其余的考核大多以庭室为单位查看业绩,几乎与个人的业绩无关,即使庭室中某个人是办案能手或者调解能手,也并不会直接影响某个人的晋升或年终职称评定相关。所以容易导致庭室的考评与法官的考评存在脱节现象,一线法官的工作量虽日益加重,结案数、结案率、调撤率虽月月抓、年年公布,但最后的结果,并无法充分地与其年度职称考评挂钩,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三)考评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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