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我们来看一下考核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60%)、谈话考察(20%)、考核组评议(20%)三个方面。
民主测评的内容包括:工作业绩(40分);业务能力水平(30分):思想政治素质(10分);职业道德(10分);廉洁司法(10分)5项内容。从设计内容上看起来似乎各方面素质都有考核,还算是很客观,但事实上的结果却并不是如此。而谈话考察与考核组评议也是同样取决于领导的主观认定。
因此,考核是相对不公平的一种方式,因为人为主观的因素过多,导致结果最后可能是将真正的好法官淘汰出了法官队伍,为中国司法造成损失。
2. 员额遴选实际结果中,部分入额法官不具有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比如,如前所述,某基层法院此次入额人员中有一位不知道为什么会入额“法官”,其在该院工作20年。2012年前是事业编制,从事出纳工作,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改为公务员编制,2012年下半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自2012年至2016年该院行政庭取消前,其一直在行政庭工作,实际工作内容是辅助其他法官办案做内勤工作,相当于员额制后的审判辅助人员角色。其本身从未独立承办过行政案件,但因为晋升等需要,有些案件会以他作为承办法官,但实际承办人是他人,另有大部分的案件是其作为合议庭成员出现。2016年行政庭取消后,行政庭人员划入民事庭,其才开始办理民事案件,但数量是寥寥无几。可以说其在业务能力素质上完全不适格。但也许是因为其资格够老,所以尽管在客观条件上其不适格,却仍然进入了员额。
再比如,入额名单中有一位法官,仅从表面上看,其工作态度良好,年人均结案均位居前茅,经常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甚至立过功,还是副庭长,入额是正确的。但是,在这些光环的背后,其在院里承办人情案、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收取贿赂的“事迹”是从上到上都知道的,只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也都假装不知道。当基层法院立案管辖标的调整后,笔者第一个想到的要接受最严峻考验的人就是他,因为手中的权力大了,要面对地诱惑就更多了,其是否会迈向更深的深渊,不得而知。
还有一个很奇葩的事件。有一位法官,其从事审判工作已经二十余年,先后在民一庭、立案庭、民二庭担任副庭长,最后到审监庭担任庭长职位。按理说,二十余年丰富的法官经历,其应当具备了足够的独立审判的能力,但是事实却是,其在担任民二庭副庭长期间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因为事实不清而被庭长拒绝签发,但因为签发制的存在,其本身的缺陷并没有被暴露出来。直到2014年,其通过熬资质熬到审监庭庭长的职位后,因该院有要求再审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做出裁判,其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审委会的监督检查,致使其终于在所有的审委会成员面前暴露了其根本不具备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的严重缺陷。最后就产生了史上首例最奇葩的庭长为庭长签发的制度,要求他的每一个案件在上审委会之前必须先给民二庭庭长把关,上完审委会后也由民二庭庭长签发。
而该院既然有史上第一例,也就顺其自然的会产生史上第二例,于是在行政庭被取消后,行政庭的庭长,这位与审监庭庭长具有同样资历的老法官,同样因为独立审判能力严重不足而被要求到民二庭庭长处签发。
而这样的两名法官,仍是稳稳的入了额。
于是,细数某基层法院30名入额法官中,如果把各项基本素质要求都放低标准的话,还是可以找出过一半的人的,但是如果将素质要求标准放高的话,那就找不出几个人了。
反而相对来说,那些没有资格,或有资格但“自愿”或“被自愿”放弃入额以及参与员额遴选后被淘汰下去的前法官中,反而有很多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等各方面均有不错的表现。只是经过这样一次并不完全公平的遴选之后,这些人还有多少会继续坚守呢?
(三)员额后可能产生大量错案的问题
因为入额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本身不具备独立办案的能力,有些法官抵制外界干扰和诱惑的能力不足,而这些法官在办理一些较复杂疑难案件的时候将必然因为不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而产生大量错案。
虽然说,对当事人而言,他们仍然有上诉、申诉的权利,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事实不清产生的错案是需要发回重审的,这样便必然为当事人增添了诉累。
且发生在某基层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事例并不是司法改革中的个例,同样事件也在其他平级法院、上级法院甚至更上级的法院发生着,每一个法院都有着这样或者那样本身不具备各项基本素质但仍然入额法官存在着。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只能自求多福呢?
(四)优秀法官流失的问题
这两年,自司法改革正式在法院内部拉开帷幕之后,法院界便产生了“离职潮”,尽管官方不太愿意承认有这样事实的发生,也把这样的现象归结为少数,但事实就是事实,“离职潮”确实与司法改革有关。因为体制内本就存在着不公平,只是这么多年的积累,人们都已经习惯并且适应了,但司法改革就犹如一道春风,瞬间吹皱了一池春水,于是很多原本不明显的问题因为司法改革而被放大并揭露。所以为什么会离职?待遇问题只是表象,深层原因还是体制内的不公平。
很多出来的法院人如果被人问起,你为什么辞职?最喜欢说的答案就是:钱。但事实上,能自愿进入法院工作并成为法官的人,基本都是具有很强烈的正义感和使命感的,他们愿意去从事这样一份职业,绝对不会仅仅是因为钱,而是有着他们自己的理想的。但,理想总是很容易被现实打败,体制内太多的不公平,已足够将这些热血打散。在他们的自身价值得不到体现的情况下,很多出走都是被迫的,他们只能走入社会来实现自己的价值。而“钱”是如今社会最简单直接的评判成功的标准,所以这个答案外界也最容易接受和理解。
司法改革最初的设计是好的,只是在具体到下面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阻碍。本意是将优秀的法官留下,让他们发挥更大的能量,但结果却是优秀的法官一一被淘汰,不优秀的反而担当重担。
四、在现实条件下的应对之策
历史的发展总是曲折的,旧势力总是不甘心轻易的退出历史舞台,所以党中央想要看到司法改革最终走向成功,还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的。这期间可能会有很多的风风雨雨,可能会付出很多巨大的代价。但历史的脚步无论多么曲折,它的趋势都会是不断向前的。只要我们敢于面对问题,就有可能真正的去解决问题,并避免未来发生更多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的员额法官淘汰机制,将不合格员额法官及时淘汰出去,而由适格的法官及时补位。
如前所述,在员额入额遴选时,已经发生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导致很多优秀的法官反而不能进入员额,而只能担任审判辅助人员或者离开法院寻求价值体现。而已经进入员额的法官中又有许多不具备独立审判能力的人,其在未来独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因此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随时调整,不要过于机械化,要敢于面对问题,对于不合格的法官要尽早淘汰出法官队伍,以提升整体法官队伍的素质。
(二)建立律师与法官的双向职业交流机制,使未来的法官可以从资深律师中优先选拔,而法官也可以到律师的队伍中体验学习。
笔者经历了从实习律师到法官再到律师的过程,每一次转换都对自己的业务能力有很大的提升,特别是担任法官近五年后,明显感觉到业务提升进入瓶颈后,毅然转身到律师行业,并到了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果然,业务能力又开始有了质的提升,并且明显感觉,如果再回去做法官,案件会审理的更好。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律师与法官的双向交流机制真的是特别有必要,法官完全可以由律师群体中选聘而出,也可以让法官随时离开法官岗位到律师队伍中体验学习,不但能增强业务能力,也可以让两个群体互相理解,并将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进行结合,更有利于案件最后的审理。
而对于之前被迫离开体制的前优秀法官们,也可以放宽条件,让他们带着学成之身重新返回法官队伍,因为这样的一个群体,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历练后,不但业务能力得到了质的飞越,而且经济条件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再次回到法官群体,即使待遇一般,他们仍然可以抗拒诱惑,因为再次回巢时,他们只会有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身上的使命感。
(三) 及时补充大量的审判辅助人员,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员额制的确立就是法官数额以后不再改变,而是以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方式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但就目前的现状来说,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仍无法立即到位。
就某基层法院来说,2011年时,全庭室五到六人只能共用一个内勤,所有从送达到最后的订卷都由法官一个人完成,特别是送达程序,法律要求必须是两个人送达,所以为了找其他法官配合就还要动用人情,于是产生了大量为了工作而欠人情的事情。
直到2013年开始,该院用聘请大量人民陪审员的方式来解决了人手不足的问题,可以达到两个人共用一个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兼任辅助人员的形式,但这些人民陪审员因为身份以及并不是学法律出身等原因,能够做到的只是一些最简单的工作,比如订卷、接送当事人等,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到2015年,因笔者身兼数职的特殊情况,笔者成为了该院唯一一个配备了通过司法考试也通过了公务员考试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的审判员,于是笔者在该院为了司法改革进行了首次尝试,将送达、订卷、庭前准备、做询问笔录等工作分配给法官助理来做,而笔者本身只负责开庭写判决等重要工作。因当时笔者还身兼审委会秘书、司法统计和司法改革方案制定等工作,每周实际审理案件的时间仅有两个全天和两个半天,即三个工作日整,也就是说,每周最多开六次庭,一个月可以结案9-12件。这还是在这位法官助理是新人,无法帮助法官来拟判决的情况,且笔者本身也未加班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经过实验,如果笔者可以全周开庭,每个月结案应该可以达到15到20件,一年结案200件是可以做到的。但笔者的业务能力在该院已经是位于前列,如果是其他法官,在数量上就需要有所缩减,即一年120件还是可以做到的。
但实际情况是,该院在2014年结案最多的人仅达到106件,这其中还包括了几十件的串案,其他审判员平均只能达到五六十件,这说明,有配备专业的审判辅助人员与没有专业的审判辅助人员的区别。
员额制后,该院的计划是可以为每一名员额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但就现在的现实来看,人员的缺口还是相当大的,需要及时解决这个问题。
(四)加强员额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审查,将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及时清出法官队伍,以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现在中国的司法公信力之差,公众对法院、法官误解之深,已经是一个事实。法院内部存在的一些腐败的问题是根子上的问题,是本质上的糜烂,但想要全部换血又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果一旦处理,人员也一时弥补不上,就可能导致机构瘫痪。所以到底是要忍受阵痛,还是让这种现象持续下去,是值得中央改革委员去深入思考的问题。
司法改革究竟是会成功还是失败?只有时间会给我们答案。改革的路途中必然充满荆棘,但我们期待明天会更好,期望中国的司法界能够焕发新生。
【引文注释】
注[1] 蒋惠岭.以公正的司法制度塑造民商事诉讼的新格局[Z].南京:新格局下民商事审判及诉讼业务新发展研讨会,2017:1.
注[2] 刘瑞复. 我国独立公正司法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根本区别[J]. 红旗文稿, 2014(24):8-11.
注[3] 刘炳君. 应然性法官职业道德之价值论[J]. 山东审判, 2004, 20(4):59-63.
注[4] 黄晓阳. 廉政公署全传 [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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