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追究程序行政色彩浓厚
关于法官责任追究,主要负责机构是各级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得到了法院的罢免提议以后,审议表决进行罢免程序的启动。罢免提议是法院提出的,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法院所提起的罢免行政化色彩较浓,经常出现该处罚的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罚,而不该进行处罚的却进行罢免提出,可以说法官的命运完全掌握在法院内部的行政长官手中。这种情况使追责的力度大大降低。由于在追责工作展开中,纪检监察机构等,其往往与法院有紧密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实际进行工作展开的时候,有关人员就会受到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工作展开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这样的追责必然会导致当事法官无法得到公正的责任追究,也会使社会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同时这样的追责模式也无法让法官权利得到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在实际进行法官追责的过程中,法官具有知情、辩解以及举证的权利,只不过在实际进行追究的时候,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官若是对追责的结果不服,想要得到救济也存在很大的难度。
3.追责标准重结果轻行为
司法责任制落实中,责任认定标准是对法官责任追究方面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国内不同地区的问责标准规定方面,其存在较大的差异,想的文件规定具体落实上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对结果给予较多关注,而对行为并未给予重视。根据相关的规定,不论法官行为具体如何,也不管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能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亦或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裁判、处理错误等,就需要按照错案进行问责。通常情况下,群众认为案件的判决只能有一个正确的结果,只有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以一种认真严谨的态度进行案件的查处,能够准确、恰当的利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就会有准确的判决结论,除此以外的其他判决结果都属于错误的。而且通常情况下,高级别的法院判决结果更容易得到认可,可若是高级法院的判决与低级法院存在差异,就认为低级法院的判决属于错案,这样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诉讼规律。而且这样的做法也使法官行使职权被限制。在实际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每一位法官的生活环境、专业能力等都存在差异,在进行问题的处理以及法律规定适用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看法,若是仅仅因为这样就进行错案的判定,会使法官职权行使受到严重限制。
(三)法官职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司法责任制虽然是对法官的一种约束与限定,但是法官职权保障制度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缺少相关的保障制度就会使法官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前法官职权保障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
1.职业地位缺乏保障
就当前的法官职权保障制度看,对法官的职业地位保障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方面,惩戒事由较为宽泛。像在《法官法》之中对法官受处分的内容进行了列举,不过明确列举出来的内容只有12项,最后一项规定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还有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对法官应受处分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其具体达到85条之多。各种规定中对法官的处罚事项过多,这就使法官的职权行使受到了限定,司法独立性难度也会进一步加大。而且法官的离职调动随意性较大,即便是在国内相关法律中对法官的调离有相应的规定,不过在法官、检察官调离有一定规定,可对法官免职、降级以及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规定较为宽泛,由于法官办案质量考核以及工作业绩办法标准等由最高法院进行制定,可是地方结合自身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整,这也导致法院内部与外部权力干预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即便是一些暂时性的调离,对法官来说也是一种侵害,这对法官职位保障受到巨大侵害,其想要有效依法独立的进行职权行使也存在较大难度。
2.职业待遇相对较差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使法官的工作量、工作压力也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导致近几年法官离职量也进一步增加。很多法官由于工作量过大,而且责任重大,可并未的达到与其工作责任相当的职业待遇,所以法官选择离职。还有一些法官由于自身的待遇较差,物质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就存在一些滥用手中权力的情况,将自身的权力作为获取物质的重要手段。当法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法官就不会考虑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也不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去做,而是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获得更多收益的角度,这种情况下不但不利于司法公正,对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会带来巨大阻碍。
3.人身安全屡遭威胁
作为纠纷处理的权威,法官的工作可以说十分神圣的。矛盾的双方希望通过法院、法官将问题解决好,可若法官在进行问题处理时没有达到双方的预期,就会使矛盾双方将矛头转向法官,认为法官在进行调节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就会使一些当事人寻找法官的麻烦,使法官自身以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危害。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不单单要有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环境,同时还要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不过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法官的安全保障给予较多的关注,像《法官法》中有关法官人身、财产以及住所安全的相关保护规定并未将普通民众区别看,这方面的规定并无法对法官人身、财产等安全进行充分保障,法官被杀害、报复的情况也较多,这也反映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无法对法官的权益进行全面的保障。这种情况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健全,以及对一些侵害法官权益的事件没有进行严厉处罚等,导致法官的权益想要得到切实保障存在较大的难度。
三、 司法责任制下法官行使职权的改革路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责任制在实际落实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如何使法官职权在司法责任制环境下得到更好的形式,就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改革。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进行:
(一)法院运行机制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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