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法官职权在司法责任制的环境下可以得到有效落实,使法院运行机制司法化十分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1.严格法官选任条件,提高职业素质
确保法院运行机制的司法化,关键是要保障法官的能力与素质得到提升,从法官的选任以及培养等方面入手,构建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官团队,才可以促使法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的要求自己。具体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首先,严格法官选任条件。虽然在国内进行法官选任方面有员额制作为保障与支撑,根据职业道德以及办案能力来进行法官选拔,并非论资排辈。虽然员额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规定的不够详尽,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对具体法官选任时候的职业道德以及办案能力判定标准、评价部门等。应当在这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同时还应当从严选拔,使相关的选任标准进一步提升,以确保所选拔出来的法官都是各方面能力与素质较强的人员,能够胜任法官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尽职尽责。
其次,应当加强对法官培训。法官选任以后也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通过培训来提升法官能力,使其在工作中能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同时也可以保障法官的能力与时俱进,让其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其已经不适合现代司法环境,所以为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法官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公平、公正,有学者提出了放弃这样一种审判方式。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情况,本文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首先,侧重化审判委员会职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不能是违背诉讼规律对法官职权进行干涉,其主要职能应当是进行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以往的案件进行讨论、总结经验,为以后的案件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通过其审判经验的归纳与总结,使其审判指导功能有效的发挥出来,使个案集中变为类型案件讨论决定,分析不同案件的共同点,以使案件更好的处理与解决提供更多的帮助与指导。
其次,提升审判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单纯依照行政级别进行划分,让一些根本没有行政审判能力的人员进入其中。在进行审判委员会组建的时候应当多方面进行考虑,通过进行具有较高法学功底、业务能力较强,并且有较为丰富判断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委员会组建。这样才可以促使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有效的发挥出来。
第三,做好审判委员会回避以及列席制度规范。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在各种案件的讨论等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回避以及列席制度,让一些与当事人有关系的人员进行回避,以保障审判委员会可以对案件给出一种客观公正的看法。
3.完善绩效考评制度
合理的绩效考核是对法官工作的肯定与认可,只有对法官工作进行准确得到评价,才能够让法官在工作中有更高的积极性,为将工作出色的完成有效落实到实处。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首先,明确考评标准。想要使绩效考评工作有效的落实,应当保障考评内容的专业性,其应当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业务操作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素养等。同时还要对考评内容的合理性给予关注,充分考虑法官工作内容以及其特性,以保障考评工作可以切实有效的落实。
其次,建立专科的考评机构。在对法官进行绩效考评的过程中,不能由原来的考评主体负责,而是应当构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将考评与管理工作分开,通过专门的考评机构构建,使法官绩效考评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等进一步提升。在专门的绩效考评机构构建时,建议组织法学教授、律师、一线法官等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这样在实际进行绩效考评方面其专业性更强,可以对法官工作进行更加全面、规范的考评。同时一个专门的考评机构,也可以让法官在实际工作中独立的形式职权。
第三,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绩效考评指标是绩效考评工作展开的关键,为保障绩效考评工作有序展开,应当构建科学的考评指标,只有这样才可以保障考评工作规范、合理的展开,通过进行相关问题的量化、细化等,使绩效考评指标可以对法官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规范、科学的考评,这样在法官实际工作中,就可以减少顾忌,保障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重塑法官追责体系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中,对法官追责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追责体系才可以保障司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同时也可以让法官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的展开。就当前法官追责体系现状看,其存在很多不足,建议对法官追责体系进行重塑。
1.责任追究主体
想要使司法责任制有效的发挥作用,并保障法官工作切实有效的展开,建对法官追责体系的责任追究主体改进方面,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首先,做好惩戒委员会定位。在传统的惩戒委员会工作中,其惩戒模式并未与传统的行政化模式相区别。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将惩戒委员会的定位进行明确,使法官惩戒委员会获得一定的权力,对委员会设立、职能、作用等都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让惩戒委员会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提升,提升惩戒意见的强制力。
其次,进行法官惩戒委员会完善。由于法官惩戒委员会已经基本脱离了法院系统,不过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法院设置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这种情况使惩戒委员会有受到法院影响的可能。对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任用法院以外的人员,包括政法委、组织部、法学专家等方面的人员,这样可以确保惩戒意见更加的客观、中立。
2.责任追究程序
当前国内并未构建与法官职业特点相符的非行政式法官惩戒制度,法官职业依然没有与普通公务员纪检监察制度,在责任追究程序上,我国也应当摆脱浓厚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使其变为司法化追责程序。
首先,提升法官责任追究程序的公开性。进行法官责任追究,不能盲目进行,而是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只有这样才可以保障追责工作切实有效的落实。在追责的过程中,受到责任追究的法官也应当与公众一样,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得到公正的审判权利,这样的追责机制才可以有效的发挥作用。
其次,构建诉讼模式的责任追究程序。诉讼模式的责任追究程序可以更好的了解法官的看法,并对法官的实际工作情况等进行更加全面的考评。这样的追责模式是在法院的监察部门把证据材料等送到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并及时进行诉讼庭审的组织,法官委员会以一种中立的态度进行裁判,并对法院监察部门的看法,以及被指控法官的看法等进行了解,加上进行相关的调查、证据搜集、辩论等,综合考虑以后来对法官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