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2.法的否定
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3.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2015年第1 期上发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读来很有感悟,文中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论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很有启发和帮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那么,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全民守法的进程中怎样认识和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法理学和伦理学方面来看,主要应该认识和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1)坚持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注重道德的法律化和规范功能
即通过科学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文化道德、生态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科学立法和重点领域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2)坚持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注重道德的非法律化和教化功能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而是应该加强道德建设,注重道德的约束力和教化能力。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完善法律,促进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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