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的地方和有的领域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不道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一方面,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另一方面,必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道德建设。当然,对现实中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但注重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要注重加强道德建设是必须的,注重完善法律和促进道德建设两者都重要,两者都不能偏废,这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个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建设,我们应当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现阶段,既要警惕“法律万能”,也要防止“道德至上”,在实践中要做到“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认识上要注意到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而应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不是道德越多越好,而应当是“管用的即是好的道德”。
四、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当然,在调整人与自然的法律中,如环保法,并非完全与道德无关,由于环境的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人对自然的态度被认为是一个新的道德问题。如乱砍滥伐,大气污染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为道德舆论所谴责。总之法律和道德都随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发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像几何学中的点与线,法律像点一样分散在道德的主线上但它们却不完全重合。法律在道德的主线上出现、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内涵,最后在主线上消亡,而道德随时代的发展永恒存在,在不同的时代阐述着不同的信念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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