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死缓制度是具有中国特点的刑事处罚体制,是国内死刑系统内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死缓制度在国内具有清晰的形成与发展痕迹。且在目前的刑罚系统内具有关键的地位。所以,死缓在中国适用领域持续延伸。然而在现实适用中,也造成众多问题。在近两年的刑事判决中,对死刑立即执行以及缓期二年执行怎样适用引发广大民众的激烈讨论与辩论。比如,“药家鑫案件”中,犯罪人员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中有人指出判决过重;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打死幼儿案件中,对犯罪人员死缓的判处得到大众的强烈讨论,导致司法公正与合理性被大众否定和质疑。 为处理上述问题,我们需要清楚划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两者间的边界。死缓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刑种,是死刑立即执行相共同存在的重要执行体制。基于当前刑法的要求,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员,只要在两年执行考验时间内没有再次出现犯罪问题,就能被减少成无期徒刑乃至有期徒刑。在司法活动中,被判决死缓的犯罪人员,大部分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这也表现出上述两种执行制度的生死界限。目前中国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基础条件,然而限制死刑是重要的发展趋势,生和死之间的界限值得我们关注,两者间不允许出现过度问题。所以,确定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两者边界格外关键。 一、死缓制度概述 我国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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