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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监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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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监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

【摘要】:

    如果说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那么审判监督就是司法救济的最后关口。民事再审制度(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为特别的司法救济制度,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利,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中国特色的现代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虽经2007年修改,且最近最高法院颁发了司法解释,但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因此,有必要探讨民事再审制度。

    本文首先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作了简要回顾。其次剖析了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肯定了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成果,肯定了最高法院2008年11月以建立再审之诉为核心的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重点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与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相悖;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没有成为一项真正的诉权;法院决定再审权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再审程序中审级的划分不合理。

    最后部分阐述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设想。确立 “程序公正,依法纠错”的民事再审原则,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再审模式应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如取消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检察院抗诉权;设立科学的再审程序运行规则,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目标,如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申诉期间提出的新证据应作出限制,当事人申诉再审只能一次,再审的审级应当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定为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督纠错作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各高院增设立案二庭、审监三庭,规范立案两个庭、审监两个庭的职责权限,及时审结申请再审等类案件。

    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措施,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加强审判监督、深化审监改革”所追求的就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落实司法为民”这一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目标。

    

    再次修改说明:(1)已按人民大学指导老师中肯意见进行再次修改。经思考,笔者主张弱化检察院抗诉权,并进行了较充分说理。(2)再次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学习了王云厚等《吉安市两级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分析》、魏巍等《审判监督程序部门分工的再思考》、郑莹《民事再审程序重构》、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周永军《简论公益诉讼》等^论文,并借鉴了有关内容。(3)对发现的错字、语句不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如原稿中第15页,“取行政化”, 应为“去行政化”。摘要中“肯定了最高法院2008年11月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一个最为核心的改革理念便是建立再审之诉”修改为“肯定了最高法院2008年11月以建立再审之诉为核心的司法解释的合理性。”(4)精减文字2100多字。

    笔者现在江西省高院法官学院,多年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二年前,有幸成为“人大人”, 二年的学习尤其是毕业^论文的写作,使我感受到母校人民大学人民、人本、人文的办学理念,作为世界一流学校的严谨的治学态度。如果能获得母校法学学士学位,备感荣耀。衷心感谢人民大学指导老师对^论文的多次殷切指导,再次敬请人民大学指导老师对^论文修改稿批评指正。

    【正文】:

    引言

    2002年,布什与戈尔在竞选美国总统时曾经有过一段插曲:双方对选票的有效性产生争执而诉至法院,经司法最终裁决,布什胜诉。戈尔未因败诉而耿耿于怀,反而向布什表示祝贺。1 透过这件有趣之事的背后,可以清醒的了解到一个事实:在美国,司法的公信力是至高无上的,法院的终审裁决不容否定。而在我国,除了观念的落后,由于制度的缺陷等种种原因,司法公信力受到空前严峻的挑战,法院的生效裁判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否定,一群庞大的申诉大军日夜穿梭于各级党政和司法部门之间,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推翻法院现有的生效裁判。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判决被再审的比例居高不下,而且在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被变更的比例较高。有的案件竟然经过了十二次审判,2 更有“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之案件。3 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9860件,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查申诉案件57.7万件。4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本身的缺陷越来越显现出来,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终审不终”,影响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社会稳定。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浓德咏指出:“新的申诉和再审体制,不能是无限度的,无限再审势必动摇二审终审原则,也不利于维护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和公信力,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讲,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会使许多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和不确定地位,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社会关系乱,危害社会稳定。所以,今后启动再审程序,一定要十分慎重,从严掌握。”5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实现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是审判机关执行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审判监督制度(再审制度)作为特别的司法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那么审判监督就是司法救济的最后关口。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再审制度)为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虽经2007年修改,但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为了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完善民事再审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本篇^论文对民事再审制度,作了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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