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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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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解释(四)

     (2)、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的具体架构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架构应当建立在宪法解释类型化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讲,宪法解释包括两类,即宪法含义之解释与法令有无抵触宪法之解释。

     ①、宪法含义之解释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司职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可以不以特定主体的声请解释为程序要件,得基于宪法解释之职权,主动对于宪法含义加以解释和说明,以扮演宪法“指导者”之角色;另一方面,当宪法适用机关在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际,应当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基于其声请而得为宪法的解释,以扮演宪法“咨询者”之角色。

     ②、法令有无抵触宪法之解释

     宪法不仅是一种法规范,而且是一国具有最高效力之法规范,其他一切下位法规范不得与之抵触。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乃唯一之宪法解释机关,有关主体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之际,如果对其合宪性产生合理怀疑,不应当勉强适用,而应主动声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宪法,进行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而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则居于被动的地位,对宪法解释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相关主体声请时才解释之。只有借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才能维护我国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确保客观之宪法秩序,保证全国的法律体系在宪法的统率下和谐、统一。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实行宪法的立法解释模式,宪法解释机关同为国家的立法机关,这就使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存在制度上的困难。尽管从理想状态来讲,人大常委会可能基于自己的良心和宪法信仰从而宣布法律违宪,但这本身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在西方国家,释宪机关违宪审查的对象,最主要的就是议会制定的法律,通过对议会法律的监督,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维护客观之宪法秩序,而这正是我国的缺失。

     (三)、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活动

     我国学界普遍认同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属于宪法解释。且绝大多数学者同时认为,我国只有上述一个宪法解释。本文则认为,除上述宪法解释外,我国还有其他宪法解释实践活动。要准确界定宪法解释实践活动,必须基于我国现宪法体制框架和制宪精神,才能全面把握宪法解释的内涵。本文根据前文所述宪法解释的定义,从我国宪政五十多年的经验中选取出了如下宪法解释实践作解释:

     1、1954年9月26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属于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在决议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全国。所有自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由于1954年宪法已经于9月20日通过,该宪法对宪法与法律、法令的位阶关系没有进行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也没有得到明确,同时也使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宪法颁行生效前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鉴于此,全国人大作出了“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有效”的决议。该决议的另一层意义则是:“现行法律、法令同宪法相抵触者,一律无效。”因此该决议既是对宪法与法律、法令位阶关系的确认,同时,它与其他类型的宪法解释标的为宪法具体条文不同,它的标的是宪法整体,是对宪法整体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补充性解释。

     2、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属于宪法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呢?这里主要涉及到宪法第31条的规定与其他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宪法的其他条款是否是特别条款,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依据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有别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其他制度呢?为了解除人们的疑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在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同时,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全国人大的这一决定既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判断,也对宪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因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进行合宪性判断是以对现行宪法第31条所包含的内容以及与宪法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为前提要件的。否则,这一判断就缺乏依据。虽然在全国人大的决定中没有明确就现行宪法第31条的含义及其与宪法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但毋庸置疑,全国人大的决定实际上意味着确认现行宪法第31条相对于宪法其他条文是一个特别条款的意思(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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