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因此,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的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但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各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关键词」基本权利 基本人权 权利限制 人权保障
[正文]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的限制的含义
(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不少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所明文列举或确认的权利,不在宪法文本规定之中或未为宪法明示的权利不是公民基本权利。但事实上,立宪过程中,除了那些被统治者认为不符合本阶级利益而不予确认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确认的权利外,还存在着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应被宪法确认但实际为宪法所漏列的情形,由此就使得宪法权利推定成为必要。宪政经验亦表明,在欠缺权利普遍原则和权利推定原则的立宪模式中,国家权力的膨胀必将导致公民权利的极度流失或消减。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明示基本权利,还包括推定基本权利。
1.明示基本权利:文本权利的宣告
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该国宪法明文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如我国公民根据现行宪法第二章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请求国家赔偿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住宅安全,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私有财产权等。在立宪主义国家中,明示基本权利主要通过个体权利、他人义务、政府义务三重规定得以确立,并由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等宪法原则予以保障。应当说,明示基本权利体系于强化公民法治观念,提升政府责任意识发挥了不容抹煞的重要作用,是一国宪政实践不可或缺的制度性规范。
2.推定基本权利:现实权利的隐藏
权利推定大多表现为法律解释上的推论或推拟,从而将那些由法律予以确认的明示权利所隐含(或暗示)的权利揭示出来。这种在立法中虽未明确授权,而在法律上可视为具有授权意图的权利……为默示权利,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如法律解释和新的立法)对默示权利予以确认,就使其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可与明示权利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权利推定首先即表现为宪法权利的发现或宪法权利体系的扩充。任何立宪者均不可能将人们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一一列举,且依据宪法精神、宪政理念发现、拾掇公民基本权利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因此,公民基本权利不应仅限于宪法的文本宣告,为宪法暗示或隐藏的权利亦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6(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