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果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是一个特殊的归责原则,已适用于法院的判决行为和刑事强制措施,但尚未适用于行政强制措施。在我们的习惯中,赔偿总是因为有错,补偿就不涉及对与错的问题。鉴于此,我们也不妨把行政强制措施的结果归责叫做补偿。这样,或许可以减少来自于赔偿义务机关的执行阻力。
4、公共设施的瑕疵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领域。对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国家赔偿法》没有涉及,实践中出现类似损害时,一般通过民事赔偿责任来解决。如果把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纳入行政赔偿责任范围,其归责原则就应当是瑕疵归责原则。其归责原则的内容是:首先应是过错的问题,即对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后果,公共设施的设立和管理主体是否有管理上的缺陷,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果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对设施疏于管理使设施处于不安全状态,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赔偿。但是,瑕疵归责更重要的内容是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否有过错最终要体现在是否有客观存在的瑕疵上。此外,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还要规定风险归责内容。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管理上的缺陷或过错,公共设施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损害风险。
5、风险归责原则。自19世纪下半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务活动的扩张,公务活动和公共设施的危险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用违法或过错标准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所以,风险责任就应运而生。当然,风险归责原则是一个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范围内和条件下才能适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还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是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国家机关有违法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有过错损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结果归责原则、瑕疵归责原则和风险归责原则等,也应分别适用于特定的行政赔偿事项与范围。
引文注释:
(注1)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2页。
(注2)[法] 韦尔:《法国行政法》,徐鹤林编译,载《行政法研究资料》(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6页。
(注3)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注4)王淑敏等:《行政赔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85-89页。
(注5)江必新:《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116页。
(注6)应松年等:《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83-84页。
(注7)周汉华:《论国家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注8)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89页。
(注9)王慧、周骥:《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缺陷与完善》,
(注10)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页。
(注11)[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567页。
参考文献:
1、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王淑敏等:《行政赔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91年4月版。
3、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3月版 。
4、周汉华:《论国家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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