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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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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一)

【摘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是多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单个人犯罪要大得多,共同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大得多。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根据其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每个参与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关键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正文】:

    一、共同犯罪一般解析及立法理由

    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依通说分解其构成要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要件方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明确的指示性和确认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3、客观要件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有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各个行为人可能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存在着分工,这种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各行为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理由,我国刑法学界较少涉及。事实上,除了必要的共同犯罪以外,其他所有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均体现于我国刑法总则第25条至29条之中。为什么将共同犯罪规定于总则之中,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其一,是完备刑法体系、严谨刑法结构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刑法典分为三部分:总则、分则、以及规定施行时间等内容的附则。按其内容属性,刑法规范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具体而言,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2]而分则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的标准问题。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于总则中规定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用以指导分则对实践中出现的多主体犯罪进行规范,是由我国刑法典的总体性结构要求所决定的;其二,是立法简约主义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要求刑法能为国民预测其行为提供范式,而国民智力上的差异性与刑法普遍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这种示范性的标本必须以简洁、易懂为特征,于是,简约性就成为题中之义。以相对稳定的、有限的立法条文去规范多变的、无限的犯罪现象,是刑法面临的必然困境。刑法的任务不公在于防卫社会,更在于保障人权这一基础性功能的发挥。繁杂的立法必然导致国民在理解法条上的困难,而“了解和掌握神对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3]其三,是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除必要的共同犯罪以外,刑法分则都是以单独的行为人完全实现犯罪为模式对各具体犯罪加以规定的。而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共同犯罪的现象加以规定的。而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共同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并且具有比之一个人单独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可以实施个人不能单独实施的重大犯罪,给国家和公民的生产单位造成更为严惩的损失;它可以通过密谋、互相分工,使犯罪易于实行,并便于对抗侦查、逃避打击。[4]为了打击犯罪,更好地保障刑法保护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将有关共同犯罪的内容以原则的方式规定于总则部分,用以指导分则中相关条文的适用,是刑事立法的必然之举。其四,是罪刑均衡原则更好发挥效能的必然要求。由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决定,共同犯罪具有较单个人犯罪而言更强的复杂性。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各异,所起的作用大小也不相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刑罚个别化原则,需要对各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量刑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所规定的不同的量刑原则,即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从更深层面而言,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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