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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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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3(一)

【摘要】: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行政赔偿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面对的首要问题。首先,本文对国外及地区行政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及立法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列举当下行政赔偿立法的共同原则及发展趋势:在行政赔偿立法中均确定国家无责任领域、以国家为第一顺序赔偿人已经成为通例、行政赔偿责任不断扩大等。其次,本文归纳分析了近十年来我国行政赔偿实践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没能体现其应有的丰富含义;适用违法原则不能解决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违法归责原则注重行为评价,回避或淡化了损失负担层面的问题;在法律条文设立上,归责原则存在不统一,自相矛盾的欠缺等等。第三,本文通过对行政赔偿基础理论的国际比较研究,提出我国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公共平等负担理论、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结论认为,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不应当只是一个标准: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是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特定情形下适用结果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瑕疵归责原则等,这些归责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政赔偿事项与范围。

    【关键词】: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原则

    【正文】:

    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和肯定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家绝对主权”思想的放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对行政赔偿责任予以全面确认和肯定。随着经济发展,国家财力的增强,行政赔偿责任由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用原则逐渐向无过错责任原则过渡,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逐步得到加强。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一般认为,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采取的是违法原则。那么,从世界范围看,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国外有关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那些借鉴意义?这是关系到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一个重要命题。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内涵及特点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内涵

    行政赔偿立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时,能及时给予受害人以救济和赔偿。在行政赔偿立法中,核心问题是确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所谓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形下,对造成行政侵权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则。如何确立归责原则,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及具体赔偿数额关系甚大,可以说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立法的基础与核心。

    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把行政赔偿视为一种普遍通用的法律原则,但归责原则各有不同,有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则两者兼顾。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相对小些。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行政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就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较前者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广泛得多。

    (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特点

    一般认为,“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首先,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因而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与否,所以,用民事侵权法上的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依据和标准是有困难的;其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的,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所以,行政赔偿也不能完全适用民事侵权法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职权是法定的,也就是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的,国家机关都不能行使,而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所以,国家机关职权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而以此作为判断普通公民、法人的赔偿责任是十分困难的。”(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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