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从基本权利以及基本权利的限制概述,基本权利限制的依据与原则,国外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的理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模式及改进模式等角度对此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民 基本权利 限制
【正文】:
一、基本权利以及基本权利的限制概述
(一)基本权利的含义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基本权利的含义
基本权利是权利宪法化的一种结果,构成了权利的宪法地位。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是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是当今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依据与立法表现方式
1.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依据
(1)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依据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1)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然而笔者认为其哲理内蕴于考究权力限制权利的正当同样适用。因为权力本身就是权利的聚合物,无论是权力的享有,还是权利的行使,从根本上说都是权力主体或权利主体的行为,都与主体的人性善恶紧密相连。
无论是权利还是权力,在本质上均可归结为利益,而“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利益驱动机制的既存,以及人性欲望的难以遏止,使得权利与权力在享有者手中都易泛滥成灾。此种道德沉沦趋势普遍存在于每个人心中,且不因地位高低、权利或权力大小有所区别。这是现实中的人所必须面临的永恒困惑:所有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在人性上具有“恶”要素且永远无法消解。然而,人又天生具有对平和友善的内在渴求,是故必须通过有效机制的创设对人之“恶”进行必要矫治,以使人类社会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其中,权力对权利的正当、合理限制即为现代法治国家建构本国良性宪政秩序的必然选择。
(2)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学依据
众所周知,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毋庸受到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在此,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第一,内在制约
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应当说,凡基本人权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皆存在这种内在制约。因为权利的和平共存是构筑公正、合理权利体系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权利均有理由绝对高于已身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也未必所有基本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其他非基本权利的牺牲为代价。为了自身基本权利的享有,也为了他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以适当形式划定公民基本权利之合理维度,其正当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外在制约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