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类罪犯管理教育的调查与思考
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现状分析
浙江省第X监狱是目前全省集中关押限制减刑罪犯的两所监狱之一。2012年6月份,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在押的47名限制减刑罪犯进行了问卷调查和犯罪心理结构量表测试,并作了简要的分析。
限制减刑罪犯的类共性分析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类共性分析
通过对问卷内容的分析、比较,限制减刑犯存在以下共同特点。一是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生活条件普遍不好。初中以下42人,占总数的89.4%;生活在贫穷落后外省山区的46人,占押犯数的98%。绝大多数的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长期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处在半失业状态。二是犯罪手段普遍残忍。犯故意杀人罪的有34人,占70%以上,故意伤害致死的有5人,犯强奸罪3人,抢劫罪4人,39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8人实施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三是多次犯罪现象普遍存在。在47人中,有14人之前有过服刑改造经历,受过行政拘留、劳教的有10人,这二类人占了总人数的52%。四是对法院量刑存有看法。有18人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占比例为38%,认为无所谓的有6人,占13%;认为量刑适当的有23人,占49%。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分析
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心理结构量表测试结果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存在以下特征:一是正向评分的法律意识维度上,有38人的法律意识得到了高分,占了总人数的81%,高于普通罪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强大震慑力。二是扭曲道德意识维度得分25人较低,占了53.1%;说明自我道德感不强,对自己的犯罪没有可耻感。三是反向测评的报复性维度得分低于常模的36人,占76.6%,说明对人际纠葛耿耿于怀,有强烈的报复欲望,对他人的态度与评价过于看重,不愿意受一点委屈。四是消极心境维度测试得分高于常模的有24人,占51.1%,说明他们被判限制减刑后,烦恼、孤独、苦闷,悲观失望,对未来感到焦虑,对什么事情都不感兴趣,这体现了他们面对漫长服刑生涯的正常心理状态。
(三)限制减刑罪犯的现实诉求分析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当前改造状况,测试还设置了一个问卷项目,让他们通过这个平台把自己内心的正当诉求反映出来。通过汇总,限制减刑罪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心理诉求:一是思家念亲。这是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限制减刑罪犯在问卷中提到,希望政府能为他们提供更多与家人见面、团聚的机会,反映了对他们对亲情的渴盼和期冀。二是希望参加劳动。他们渴望能与其他犯人一样,每天正常的出收工,通过劳动自己挣取劳动报酬,减轻家人负担,同时也可让改造生活丰富一些。三是摆脱差异,享受与普通罪犯相同待遇,他们对限制减刑的标签相对敏感,希望能通过努力,摆脱标签的束缚,赢得正常的评价与同等的地位。四是在刑事奖励政策相对弱化的形势下,政府能给予相应的政策照顾,帮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与改造动力,如适当改造生活条件,优化生活环境等。五是希望能获得法律援助。特别是部分对案子有看法的罪犯,希望政府能够通过法律援助的平台,给予申诉的机会。
•••二、加强限减刑罪犯管理教育的具体实践
(一)帮助限制减刑罪犯重新认识生命的价值
要使限制减刑罪犯明确是《刑法》修正案(八)给了他们第二次生命,而不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使他们延长了服刑时间,从而消除他们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抵触情绪。二是接受现实,重新定位生命存在的意义。生命只有一次,犯罪对象失去了生命,不可能再回来,而作为犯罪实施者,虽然生命存在于服刑生涯,但这仅仅是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方式,就生命本身而言,其存在比消失更重要。三是树立阳光心态,为生命注入别样风采。从树立积极的人生道路、积极的改造心态出发向这部分罪犯灌输阳光理念。体现在日常改造中,可以从着装、规范、言行、劳动、娱乐出发,处处弘扬阳光改造、快乐改造的理念。四是开展感恩教育,催醒他们泯灭的良知,通过形式多样的忏悔教育,培育对政府的教育挽救之恩,进一步增强改造的信心与信念,从而树立服刑生涯的精神支柱。
(二) 在管理阶段划分上,将限制减刑罪犯划分为三个管理阶段
1.特别从严高度戒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指入监管理阶段,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时间为6个月,在关押处遇上实行全封闭关押,实行最为严格的安全警戒。
2.高度戒备管理阶段。主要是指入监教育期满,经考核合格到死缓考验期满这一阶段。高度戒备管理阶段实行半开放式管理,在关押处遇上实行集中关押,罪犯享受相关处遇奖励。
3.开放式管理阶段。主要是指减为无期徒刑且通过危险性评估,参加正常集体劳动的阶段。这一阶段,限制减刑犯将被编入普通监区,与普通罪犯一起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是在劳动项目上,主要以纯手工为主。
参加开放式管理的罪犯,必须定期参加危险性评估,一但出现危险性倾向,必须及时实行高度戒备管理。
•(三)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管理教育配套保障机制
作为高戒备监狱或监区,必须有高科技手段予以硬件支撑。监舍及厂区最好呈环绕状建设,通透式。每幢监舍、每个楼层、每间房子、每条过道,每个暗角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控探头,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不存在死角、盲点。出入监区大门必须严格的程序。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配置其他高科技的监管仪器,如,运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对部分重点监控的危险罪犯进行精确定时定位,做到物防、人防、技防的高度结合。
高戒备监区由于关押对象的特殊性,可以充分考虑创建一个现代化的数字警务平台。通过这个警务平台,将罪犯信息采取、审核批准、管理监督、信息查询、统计分析、自助预警、绩效考核、数据交换等各项功能一体化,以满足狱内侦查、应急处突、智能报警实战应用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警务效率。
随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出现,监狱势必会出现“监狱生活方式”这个名词。也就是说,很多限制减刑类罪犯在监狱不仅仅是改造的问题,他们不得不面对将监狱当成唯一的生活场所,将改造当成一种特有的生活方式。“监狱生活方式”的出现,将是监狱工作的全新挑战,监狱工作不得不面对罪犯的养老、死亡、生活保障等问题。为止,监狱要积极争取支持,帮助限制减刑类罪犯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建立养老基金、制定限制减刑类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办法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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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刑法》修正案(八)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时代变革的必然产物,是接轨国际行刑理念,调整社会法律关系,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里程碑式法制事件。它涉及了刑罚的扩张与缩减,尤其是对累犯及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谴责性态度,都是一种主动性的适应性修改,是对执法理念的颠覆性探索。《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刑罚执行部分的修正,既保持了《刑法》本身结构、内容的稳定性,又能针对实践做出及时、恰当的反应,为以后《刑法》的修正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技术平台,它带给我们的法制信息、蕴含的社会哲理,揭示的行刑理念都是需要很大的政治勇气以及充分民主的决策机制才能做到的。如何在实践中把《刑法》修正案(八)所倡导的行刑理念贯彻好、落实好是监狱的责任。对限制减刑罪犯进行有别于一般罪犯的管理不仅没有违背《刑法》修正案(八)的行刑理念,而且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强化监狱惩罚和矫正二项功能,有利于监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