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节能建筑的发展现状
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的能源消耗量翻了一番,成为主要的能源消耗国之一。建筑能耗是我国能源消耗的重要方面,同时建筑能耗的总量也在不断上升,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 /3。根据研究表明,未来我国建筑能耗比例将上升至 35% 左右,位列我国社会能耗第一,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限制。建筑能耗指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用于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给排水和热水供应等的能耗。其中,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一般占建筑总能耗的 50% ~ 70% 。在发达国家中,建筑能耗一般占总能耗的 30% ~40%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从经济还是科技的水平都有着显着的提高,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兴起非常明显,一座又一座的建筑物拔地而起,也标志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在不断的向前迈步。但是,在建筑行业发展中却面临着很多能源消耗的问题,有很多能源都在不停的浪费,如,房屋面积扩大,由原有的30-60米的住房面积增加到100-300米的住房面积,将原有小面积的房屋的建造能源彻底浪费掉,住房条件的改善,是人们生活水平在提高,要懂得享受生活,但是,这种生活形式将浪费很多原有的能源。
4、国内建筑节能现在所存在的问题
⑴组织管理机构不落实,法规配套不全。建筑节能工作除了应该注意建筑门窗、建筑屋顶和采暖制冷系统的用能效率外,建筑物的围护墙体节能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但长期以来,建筑节能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到目前为止很多地方仍未成立相应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因而建筑节能工作难以推动。
⑵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建筑从业人员节能意识较为淡薄,专业素质不是很高,施工人员已经习惯了秦砖汉瓦的砌式砌法,对新型节能建筑的施工技术比较陌生;设计人员对传统的砖混结构房屋设计得心应手,对节能建筑设计却不是很熟,思想观念较为保守,怕担设计风险。
⑶缺乏相应的经济鼓励政策。国家及地方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建筑节能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尚处于起步阶段,单纯依靠用户、建设方自发的行为无法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国外发达国家为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政策措施,如德国、丹麦、波兰等国家对旧有建筑节能改造。
⑷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进度缓慢。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国,但80%的产品出口,在国内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比率很低;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至今尚未出台;光伏电池并网运行,与地源热泵相关的地下空间、地下水管理等法规都未制订;建设部于1995年就发文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至今仍处于试点阶段。
⑸我国北方多数地区冬季寒冷,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及供热系统普遍存在如下问题:室外管网局部老化,保温层脱落,阀门漏水,热损失严重;窗户气密性较低,传热系数较大,年久失修,透风现象严重;墙体外无保温,房间散热快,冬季室内温度较低;屋面防水每年都需物业维修;供热管网失衡,热力分布不均匀,冬季不同用户室内温差较大,居民积怨大;不能对供热区域内实际热量进行测量、跟踪和监控;热源无气候补偿器,存在“看天烧火”现象,能源浪费非常严重。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15)》数据显示:2013年,仅北方城镇采暖能耗达1.81亿吨标准煤,占中国建筑运行总能耗的比例为24%;到2030年,我国北方区域城镇建筑面积规模可能会增加到150亿平方米,如果维持在目前采暖能耗强度水平,仅采暖一项将每年消耗2.5亿吨标准煤。
5.建筑节能在国外进展
1)美国。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新建筑节能暂行 标准》《新建筑节能设计和评价标准》。1992年能源政策法 (EPACT),对建筑能源性能规定强制性要求,如最小热阻值和最 大传热系数。此外,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公司釆取多种激励 措施,通过减免税收,增加补贴,贷款,政府机构带头等措施增强 公众节能意识,推广节能产品。美国还将大量资金投入在研究开 发领域,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改进和更新建筑及耗能器 具能效标准;提供信息服务;鼓励釆用高效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为 实施标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2)日本。日本政府早在1979年 就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简称《节能法》),它是建 立节能体制最完善的国家。其节能标准是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 筑分开制定的,并给出了相应的节能标准。从而对所建建筑的耗 能标准从规划设计阶段就开始进行定量控制。2002年,日本提出 了“建筑的节能与环境共存设计”的概念。所谓建筑的环境共存 设计,是指建筑设计时必须把长寿命、与自然共存、节能、节省资 源与能源的再循环等因素考虑进去,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 环境,构筑大家参与“环境行动”的氛围,并把这些因素和要求作 为法规列入到地球环境一建筑的法规中⑵。3)德国。德国能源 匮乏,石油几乎100 %依赖进口,天然气80 %依靠进口。节约能源 和保护环境是德国政府开发利用能源的一贯政策。德国1976年 颁布了《建筑节能法》,而在1978年,德国就修改了建筑节能标准, 使得1978年以后的建筑能耗比以前减少了 60%以上。2002年的 《能源节约法》规定了建筑的允许能耗要比2002年以前的能耗水 平下降30%左右。在这些法定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德国政府还推 出了各项节能资助项目,以促进法规的落实和普及。此外,德国 政府的各个机构还积极向公众宣布建筑节能知识和政府的方针 政策,解答人们在节能方面碰到的问题。4)加拿大。加拿大政府 对建筑节能非常重视,有一套严格的行政立法和技术法规;加拿 大也在1972年颁布了《新建筑物节能法》。有兼顾国家、房产主 和住户三者利益的经济激励政策;有具体的节能规划和目标;从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各个环节大力进行建筑节能的 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任何建筑物从设计、建造、维修到材料 的选用都逃不脱节能法的约束,从而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除 此之外,他们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还釆用了一系列高新材料 和技术。他们对不同层次的房屋采取了不同的节能技术,把新材 料、新技术结合起来,使得建筑节能方面取得很好成效。
6.国内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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