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意义4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和现状4
(一)我国个税的发展与改革4
(二)改革历程带来的思考4
(三)我国所得税现状5
三、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5
(一)税负不公平现象尤为突出6
(二)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6
(三)起征点:起征点需要结合实际6
(四)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制度不健全6
(五)个人所得税税基征收较窄6
四、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7
(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7
(二)建立有效的稽核和处罚制度7
(三)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7
(四)灵活设置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体现人性化7
内 容 摘 要
至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有了34年的发展和改革历程。在这期间,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和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方面都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重要部分。有发展就有改革,但是改革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不断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是改革的一个重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道路上遇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比如说分类课税模式是否公平、费用扣除方式是否合理、征收管理手段是否跟上了时代的发展节奏、起征点的调整是否合理。
关键字: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引言: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来,己有30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个人所得税不仅在税收收入总额上逐年増长,同时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有所提高。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真正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国内从事税收行业的相关学者就对开始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工作。在研究分析了中西方发达国家(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成功改革的案例后,他们试图找寻一种新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对于提升经济稳定性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仍是一个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程度就好像工作对居民的重要程度,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开征最多的税是较大的一个税种。在组织税收收入和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方面个人所得税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很多人认为应当运用个人所得税改革大力调节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状,促进社会公平。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和现状
(一)我国个税的发展与改革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说首先是从无到有,后来是再从简到精,一直在不断地进行改善。我国最早出现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构思是在1950年,当时的国家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预计要对薪给报酬和存款利息这两种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前者并没有真正征收起来,后者也于当年年末停征,所以当时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真正建立于1980年,当时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外籍人员,其最初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适应对外巧放的需要。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务院又颁布了适用于国内人员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至此,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制度也就形成了 "与税并存"的格局。之后于1994年1月1日,中国也建立起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关于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额的调整起始于2003年,当时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送一报告中提出了以适量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群体,同时降低当前纳税人税负压力的构思。其效果也只是起到了在短期内提高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但为中国经济发展未来记,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表现。
(二)改革历程带来的思考
如果剔除了1951年到1980年中间30年的不征税阶段,至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有34年的发展和改革历程。在这期间,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和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方面都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问题也己经凸显出来。其中税制模式落后,税收不公平现象已尤为突出,同时具体的个税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及税率和减免税的政策等方面也均与现实经济生活不相适应,从而大大减弱了税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才应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进行改革和完善。然而每每提到改革,大家也往往把重也都放在了提高免征额的具体数字调整上,但实践证明仅依靠免征额的调整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个税“逆向调节"的现象,这实际是一个误区。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一个整体的变革,免征额和费用扣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们一味地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就会把绝大部分居民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外,如果一个税种仅仅是少数人的税,那它存在的意义就值得商椎了。就我国当前的情况來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与绝大部分就业人口都无关。据美国官方的数据统计,美国每年的纳税人数目约占美国全部人口总数的一半左右。相比而言,我国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目则少的可怜,占全国就业人口总数的比例还不到2%,另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工薪阶层承担的适应税率又普遍偏高,拥有多种收入渠道的真正富人却承担了很少的税。据悉一个年薪10亿人民币的职员每月扣除了定额的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后,一年累计下来的税款多在1亿元左右。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这样说过:“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起征点调高后纳税比例是有所下降,但普遍来说也只是降低了很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税收应该从制度上进行改革。”贾所长的这种观点后来在十八大会议中被深入研讨过,十八大指出:我们的税制改革,要达到有利于社会结构优化,重拾社会公平的目的,让更多的老百姓乐于接受和参与到我们的税制建设中来。
(三)我国所得税现状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一个月。
个税综合制改革全貌得以展现,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提了不少建议,但草案基本维持提交一审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先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综合所得税率级距相应调整,低档税率级距扩大,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因为综合收入按年计税,税率级距从原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顺势转为“每年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计税有多项好处,多位业内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相较分类计税,同样作为劳动所得,却适用不同的征税标准,综合计税能解决税负不均的问题。对于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群体,综合按年计税能平滑月度间税负,减轻这类人群的整体负担。
综合计税之后的征管体系,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明显增多。包括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多种情形,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当然,对于数量众多的工薪基层,若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且无需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补税或者退税的,仍然可以继续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还能在按月预缴时予以扣除。
“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都期望减税红利能尽快落地,征求意见稿给出了颇有诚意的安排,“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草案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种要素都有变化的可能。
三、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是建立在前经济体制还不太发达的时候,当时首要考虑的是简单易行,便于征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分类所得模式在税收征管的严密性和调节分配力度上的薄弱问题就越发裏露。
(一)税负不公平现象尤为突出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虽然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节省征收中的成本问题,减少汇算清缴中的麻烦。但随着个人收入來源多样化、多源化的发展,在具体课征阶段中己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具体来说,同样是总收入相同的两个纳税人,反而会由于收入类型的不同而承担不同差异的税负。不仅如此,一些本该承担较大税负任务的高收入群体可利用所得来源多、收入分散的优势达到避税的目的,其结果是承担了较少的税负,相比之下所得来源较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工薪阶层却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对于只靠工资养家糊口的人们來说,送无疑是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因此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使得社会上出现了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二)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定额与定率互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是我国目前采用最多的费用扣除法。这种办法从实际来看效果不是很好,并且如果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扣除整体设计显得过于简单,扣除额偏低,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应该从整体出发,从全局出发,更多地考虑纳税主体的实际负担,让更多的人,更多的家庭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获益,也让通过合理渠道致富的富人也不再困扰一直偏高的税率,而是承担更合理的税负。实现个税征收的合理化,公平化,人性化。然而在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下许多与当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缺点渐渐地裸露在人们的眼前,在个人所得税下的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已经是当今个税改革的新方向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该种模式下的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制度则能很大限度地发挥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与再分配的优势,从而缩小了贫困差距带来的影响。
(三)起征点:起征点需要结合实际
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迎来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拟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升到5000元/月(6万元/年)。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我国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但是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实需要结合居民的消费增长以及物价等因素产生的影响。在日益增长的经济水平下,标准扣除额应当结合经济的基本发展情况进行适度的修整,提高起征点不是改革的唯一重心,还可以以税制结构的改革,降低税率等综合方式来降低税负。
(四)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制度不健全
经济社会在飞快发展但是税收征收管理并没有与时俱进,就现今的情况而言,税收管理的要求高但管理员平均素质不高是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一个大问题,税收征管的工作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下去。还有一方面就是,税收在信息的利用并不是十分理想存在税务治理效能不高的问题。当前,我国的下层分局所拥有的信息数据是比较大的,但是真实性并不可靠,甚至存在一些虚假的信息数据,致使税务治理效能不高.另外就是现在所用的税收征管软件都是从原有基础升级而来,其中一部分其实并不适合现有的模式。另外,那些相关的部门单位存在缺少踊跃的配合,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如果不有效的利用将会是改革的一块短板,例如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和国税与地税联网,实现信息能够共享,正确高效的实行税收征管制度。
(五)个人所得税税基征收较窄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制度规定了对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十一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征收范围比较窄,比如对股票转让所得、农业所得等很多项目尚未征税。另外,这种列举法限制了税基的范围,不能覆盖纳税人随着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而呈现出的收入。特别是一些非货币性的收入,比如公费旅游、福利性补贴和免费午餐等等。
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过窄,造成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 GDP 或者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从而从量上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四、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充分的结合实际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
(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
馈赠所得征收问题,在我国馈赠所得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可以将馈赠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股票转让所得征收问题,虽然在20多年前股票转让就已经纳入了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并未真正的实行征收,依据我国现在的基本情况建议应对其征税。我国目前的税基范围不够宽泛,建议应逐步将个人所得税税基之外的项目列入税基的范围内,比如说附加福利。附加福利在我国的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重,附加福利在不同的行业,差异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在一些利润率较高或者垄断行业的企业中的附加福利,又考虑到对附加福利应税所得确定比较复杂,因此可以考虑分阶段、分步骤推行。
我国的税基采用正列举法,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范围,从而导致对未列入的项目无法征税。长期而言,建议采用反列举法, 把一些不需要纳税的项目排除在纳税范围外,剩下的纳入税基范围内。也就是说,除了税法上规定的项目之外都要纳税,这样对于新的收入方式导致的新产生的收入项目就会及时的纳入征税范围。
(二)建立有效的稽核和处罚制度
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存在某些因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所以它所触及税务领域很宽、使纳税问题变得十分的繁杂,可以说是征税的一个大困难。而世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缴纳税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增加稽核人员的数量及稽核人员的整体素质,一切从法律出发不徇私、不舞弊严格执行,对于偷税、漏税严格处理。客观来说,想要实施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势首先必须要有高效的税负征管手段来保障全民纳税,同时还需有健全的税务监管机制来进行维护监督。就目前我国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来说,大多数其实只是对工薪阶层的工资和福利而言,并民营单位故意不执行代扣代缴,或实物方式发放福利逃避缴纳税款。而对于另一种自行申报制度而言,也存在较大的漏洞。目前來说,我国要求有四种情况的纳税人必须自觉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税务部由于无法了解大多数人群们的收入情况故而从不主动稽查,只是被动等待和接待,而对于有多种收入形式的"富人"和一些纳税意识浅薄,或完全没有纳税意识的人群来说,他们很少或极少做到了自行去申报纳税,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如想改变该一现状,必须要有健全的自行申报制度来约束和限制,使更多的符合自行申报人群了解和采纳这一形式,并有一定的惩治力度来保驾护航,而非事后的查补缴纳,才能做到"知难而退、依法纳税"。
(三)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
现今进入了网络的快速发展阶段,应该很好的利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便利,运用计算机征管系统比人工更加的方便快捷,严密 、出错率不高,还能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灵活设置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体现人性化
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现行的收入生计费用扣除上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标准,过于强调统一,缺乏灵活性,没有考虑纳税人不同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等不同的负担情况,比如所处地区的生活水平、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等。费用扣除标准的设置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收入水平等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设置时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不能仅仅从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角度考虑,也不能仅仅从国家财政需要的角度出发,而使得纳税人无法应对特殊情况下的生活需要,比如纳税人家庭成员过多,家庭负担过重,又比如纳税人配偶不幸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因而应该给纳税人留有防范风险的余地,使纳税人可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建议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申报制度,综合考虑家庭整体的收入支出情况,采用灵活的费用扣除标准。
参 考 文 献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和报告类:
[1]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2017.(3):71-72.
[2]钱怀安.个人所得税改革,2017.10.
[3]赵惠敏.《吉林财税》,1999年第12期.
[4]陈庆振.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中的税基问题浅析, 2015.
[5]财政部税政司. 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2009.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07-01
2.期刊文章:
[1]王雪娟.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R],2008:43-49.
[2]高培勇.个税改革:还是要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结合制转轨[J].税务研究,2008(1):30-33.
[3]陈利军,张薇.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1(11):127-131.
[4]元凤珍,王伟红.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