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围绕如何发挥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当前法制环境及社会因素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为我国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探索道路, 使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证券市场的要求, 从而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息披露; 制度缺陷; 完善机制
【正文】:信息,英文information,是对物质属性的反应,是用语言、文字、数字、符号、图像、声音、情景、状态等方式传递的内容。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Haye)认为,资源配置是决策的结果,信息是进行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如何最有效的利用信息是经济生活的根本问题。 【1】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是形成合理证券市场价格的重要前提。所谓信息披露就是用公开的方式, 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 用一定的格式, 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公布于众。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的公开, 在证券市场中, 通过传递财务和其他经济数据是企业广泛筹集资本的重要条件。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的, 这就是信息披露制度。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 Louis Brandeis) 早在1914 年就指出: “( 信息) 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 因为阳光是最佳防腐剂, 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和夏洛夫(Mautz & Sharaf) 也指出, “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 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 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在不同国家的证券法律中, 完全、真实和明白无误的信息披露( full, true and plain disclosure)都成为证券法律的基本原则, 尽管不同国家对这一基石的理解和具体适用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本质上, 法定披露的要求起源于朴素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现代股份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 经营者( 代理人)不拥有或只拥有一小部分股份, 作为代理人, 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极大化, 同时也为了不使自己成为“免费搭车”的牺牲品, 他就可能不会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目标行事,甚至会利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力, 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增加自身的效用。这样就产生了代理人问题,可能会带来效率损失和高昂的代理成本。所谓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人为了减少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所付出的成本,它包括委托人对代理人激励、监督、调整费用和剩余损失。为了改进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效率损失, 20 世纪七十年代以来, 经济学家们努力进行了探索。诸如让代理人成为剩余权益的拥有者, 还有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方案等, 但最根本的解决还要借助于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 以约束和监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信息的披露和诠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信息披露可以带来高流动性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 以减少上市公司的资本成本, 只有信息透明的市场投资者才可能积极参与。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规范市场秩序、有效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内容。证券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 有赖于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只有在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的情况下, 投资者才可能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完成其交易的过程, 价格机制才能发挥作用。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只有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下投资者才可能充分利用财务信息, 了解所投资对象的真实情况, 据此判断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 进而保证资金流向那些具有发展前景、符合市场需要的企业, 从而最终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约束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在上市公司中, 并不是每一个股东都可以有影响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制约上市公司做出有损于广大投资者或违背其意愿的一道屏障, 同时还可以有效约束市场相关机构的行为, 促使他们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行使自身的权利, 履行必要的义务。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多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
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累赘和额外的负担,而不是一种应承担的义务和股东享有的权利,并没有主动披露信息的思想,使得披露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信息。上市公司虽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年报,但大量上市公司的陈述大致雷同,均是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条文,不是主动、有针对性地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例如。2005年初, 广东证监局在华龙集团(600242) 的工作检查中, 发现公司有11起共计27580万元的对关联公司和对外担保情况, 除其中的对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ST英教)1980万元, 经“三会”批准和独立董事出具意见外, 其余各项均
未获得“三会”批准。公司对外的担保金额占到公司净资产(截至2004年9月3 0日) 的5 5.14%。其中, 共有2.56亿元担保在此前从未披露, 占公司净资产的51%以上。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