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伴随着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经历了导入期、成长期等历史阶段,目前已经进入到成熟期,成为国民经济增长外需出口拉动的助推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要求。本文从出口退税制度的现状着手,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的调整对企业造成的各方面影响以及企业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对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完善、创新
【正文】: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迅猛,现有的退税政策已显得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贸易实力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随着出口规模的扩大,财政拿得出的资金与出口退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缺口,出口欠退税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一些低水平的出口产品凭借退税优势,展开无序竞争,有时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这也是中国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的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出口退税政策,不仅仅对政策改革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对于调整我国国际贸易结构,平衡区域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出口退税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出口退税,是指当商品出口时,将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制度。
关于出口退税的经济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高关税比低关税危害更大,出口税比进口税危害更大。他认为在各种奖励出口的措施中,要数退税最合理。商品输出国外时退回其国内交纳的一部分或全部税金,既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减少,也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而投入某些特定产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平衡和劳动的自然分配。虽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出口退税的思想,但他仅从自由贸易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考虑,没有从税收来源上去认识。直到大卫•李嘉图才从税收来源及转嫁认识出口退税,他宣称如果没有出口退税,那么对出口商品的征税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外国的土地劳动所有者负担。这些古典学者都是从总体上来阐述出口退税政策的必要性。
现在国内的一些学者从更广的角度来阐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金兴健主张采取出口退税这种十分必要的成本竞争手段来刺激出口,而不主张使用货币贬值这种价格竞争手段来刺激出口。汤贡亮则认为,理性的出口退税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他首先说明了彻底退税在按照消费地征税和生产地征税下的两种情况,提出理想的出口退税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并分析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最后得出结论:理想的出口退税并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政策,而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措施,现实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是中性与非中性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在以理想的出口退税为目标的前提下,出口退税还可以服务于政府其他政策目标。因为出口退税作为一种特定的税收政策,与整个税收制度设置相比,既有共同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共同面表现为出口退税设置同样应考虑理想状态与其他政策目标的统一,同样是中性与非中性政策的结合;特殊面表现为出口退税并不是单纯的国内税制度,而是一种涉外税收制度,因此其设置必须尽量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其对自由贸易产生的扭曲效应。
刘剑文从间接税的转嫁性强调出口退税的必要性,指出出口退税作为一种宏观的调控政策,在各国追求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背景下,是WTO的公平贸易原则所认可,是鼓励各国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来竞争。朱智强、张晓丽则认为,出口退税制度的定性问题应该跳出从“中性税收原则”的角度去探讨,应该以是否实现政府既定的长期经济战略目标为依据,也就是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为现行实施的“走出去”战略服务。他们觉得中性税收政策虽然是理想状态,但由于现实困难,所以难以实现。如果还要坚持以此为目标,会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降低征退效率,并且容易丧失出口退税政策的灵活性和权威性。因此以中性政策作为其理论依据是不合适的。而“非中性税收政策”同样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多征少退”虽然是目前我国长期贯彻的政策,但会导致出口商品成本的增加,降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进而挫伤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而“少征多退”的模式一方面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是被视为出口补贴,有招致其他贸易国报复的风险。而“中性和非中性相结合的税收政策”似乎也没有把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阐述的更有说服力,反而是更模糊,所以他们提出跳出是否属于中性政策的框架来讨论,以服务于当前的外贸政策作为其政策目标和理论依据。
二、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实施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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