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公民结社自由的性质进行了详细深入的介绍,并从我国公民结社自由保障的现状出发,剖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如何更好的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制度完善即立法原则。
【关键词】:结社自由 性质 现状 问题 完善
一、公民结社自由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结社自由的内涵
结社自由是由结社和自由两个词组成的集合概念。结社是指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结社的结果是组成各种形式的社团。“社团是指多数自然人和法人为了共同的目的长时期结合在一起,不问其法律形式如何,能够有组织地表达其意思的一切团体。” (注1)社团和结社行为都是人类古老的现象。它是人类在通过家庭和个人角色不能满足个人或社会需要后的产物。
“宪法权利研究范围内的结社自由主要是指非营利性结社中的结社自由。” (注2)结社自由在近现代宪政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之于公民的社会生活,结社自由能够克服个人能力及其财力的有限而满足个人的各种利益需求;之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结社自由是民主政治得以维持、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权利基础。” (注3)结社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最早在宪法中涉及公民结社权规定的是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社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在许多国家宪法中均以明显的方式加以规定。
(二)结社自由的基本内容
结社可以说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而结社自由是为现代宪法所普遍确立的一种基本权利。“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自主、自愿、自由的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活动的权利。” (注4)结社可以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前者以商业性公司为代表,以营利为目的,多受民商法规范;后者主要包括职业团体(例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如佛教协会、科协、慈善基金会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和政治团体(即以共同民主法治理念为指导,旨在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的团体,主要是指政党)。
结社自由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可理解为三方面:一是指公民有发起结社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有组建社会团体并进行组织活动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又包括三个层次的自由:其一是由公民共同成立的社团组织是不受政府、其他组织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阻扰;其二是社团组织的任务目标,组织机构、管理章程以及日常事务等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其三是公民可自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任何社团,以及社团组织的成立形式,活动方式等,不受其他组织的非法干涉。二是参与结社的自由。公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组织或不加入任何组织,公民有权退出一个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干涉。三是管理和组织社会团体活动的自由。即使参与社团是公民自由、自愿,一旦加入就必须按照团体统一的行动来活动,社团中的个体自由是要受限制的,最后转化为团体的自由,这一点上集中体现着个体自由和集团自由的一致性。
在世界范围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结社自由是特定多数人,因特定的共同目的形成持续的结合,服从有组织的意思形成的团体自由。 论我国公民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