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立法所产生的大量行政法规对调整社会组织、公民生活、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管理对象极其广泛,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影响很为密切。因此,加强对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个国家维护其法制统一、保障其法律体系和谐的需要,也是保护其公民、社会组织的民主权益,保证社会民主的需要。本文对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行政立法、必要性、监督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合称为行政立法。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可以称得上是占据了立法总量的大部分。从1979年到2009年8月底,国务院共制定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82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308件。(注1),事实上这些法律规范着大量的社会行为。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及立法法都规定了相关监督制度,但是其大多是原则性的宣告,缺乏健全有力的监督机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使得现行的监督制度无法实现其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功能。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力之重要来源,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对行政立法建立监督机制,是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行政权不断扩大而产生的。出于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从权力机关获得了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而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性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这种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而言的,是对行政立法的一种广义的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政立法行为有: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的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活动。 这种行政立法的概念的界定可以说是一种对行政立法的狭义的解释。
综观上述两种对行政立法概念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前一种解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行政立法,也就是只要制定内容为行政性质的法律文件的立法活动即为行政立法。而后一种解释是从行政立法的主体来强调的,也就是只有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才是行政立法。而这类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权力的行政机关。
从实质上看,行政立法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活动,又是一种国家的立法活动。因此,行政立法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