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外情况,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审计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五种(如下表1示)。这五种模式在独立性、权威性和监督有效性方面各有特点。但从理论上讲,在总裁和董事会的双重领导下的第五模式是最佳的组织模式,因为它最大地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保证了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表1内部审计的管理模式及其效果
组织管理模式 独立性和权威性 效果
1 隶属于经理班子,财务部负责人分管 独立性和权威性最低 效果最差,已基本淘汰
2 隶属于经理班子,由CEO分管 独立性和权威性稍高 对经理层难以监控
3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独立性和权威性较高,能深入到经营管理各个层面,确保董事会对生产经营风险了解与控制 对董事会本身无法监督
4 隶属于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分管 独立性高,能检查公司财务,能对董事、经理进行有效监督 如果监事会有职无权,则导致效果差(我国很多上市公司情况)
5 在CEO和董事会的双重领导下 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最高 效果好
(资料来源:陈艳利、刘英明,“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问题研究”,《审计研究》,2004年第5期)
由上可见,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审计实施的制度环境,是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和功能有效发挥的基础。例如,在第一种情况下,内部审计隶属于经理班子,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分管,其独立性最低,所以效果最差。随着内部审计隶属部门的不同,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不同的,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处于在董事会和总裁的双重领导,就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最佳组织模式。所以只有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下,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那么内部审计再强,其作用也是没法发挥的,内部审计只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合理的内部审计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它既可以维护股东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同在第三个层次,它就可以深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协助董事会对生产经营风险了解与监控。内部审计还可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最大限度维护各方的利益。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地摸索,逐步建立了自己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总体来说,我国公司治理呈现以下特点:
1、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混合了英美德日的一些做法,且在发展变化中。
2、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同时,又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突出英美特点。
3、国有大型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评价,带有德国色彩。
4、大量非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两个平行的机构,接近日本模式。
以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的国情或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主要体现在政府直接控制大部分国有企业。这些公司普遍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不流通,国有产权初始委托人不清,出资人缺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加上目前股权市场和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首先,股权结构不合理。非流通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或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公众股东的投资意愿,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传统的国有资本管理经营中没有制定很好的激励机制和惩罚制度,责任人不担经营风险,经营效果缺少客观评价标准等弊端依然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所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内部人或者关键人大权独揽,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成为公司决策和公司运作的中心。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固有的制衡机制无效。由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操纵,不仅股东会和监事会成了摆设,且董事会也形同虚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从而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
其次,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证券法律等都存在一些空白和不适应的地方,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如:法制的冲突、治理环境的不完善、市场监管的薄弱和混乱等。
第三,缺乏成熟的受托责任和社会文化。由于缺乏支持性制度资源和社会文化,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机制不健全,存在道德风险。从经理市场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大多数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即使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是国有大股东操纵,加之还未形成统一竞争性的经理市场,使企业无处选择合适的、具备经理素质的经理人才进入市场,难以对在职的经理人员形成“就职替代压力”和有效监督。
猴王实业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据媒体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猴王”的例子,猴王公司自1994年7月以来,长期借款给猴王集团使用,金额达8.91亿元,另有3.3亿元大金额银行借款不入账。1998年以来,又为其提供担保2.44亿元,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共32项。这里面存在着重大的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母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圈到的钱,到了母公司的口袋,子公司成为了母公司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蓄水池”,而绝大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收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审计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审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薄弱,管理权限失控,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单位和国家财产受损,给企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带来较大的操作空间。从实践看,我国大部分企业尚未全面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很大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1、多数企业并未建立审计委员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但多数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未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当局成员重合,监事会行使法定监督职权所需的手段缺乏法律依据并且缺乏办事机构。监事会功能有限,董事会独立性差,监事会和董事会较少利用内部审计这一手段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内部审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我国内部审计基础薄弱
我国《公司法》和《审计法》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设置并未提出具体要求及规定,使内部审计在监督职能上既代表国家监督国有企业,又代表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监督其下属,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很难履行自己的职责。
3、多年来对审计的传统误解
多年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这一体质特征未被企业高层所认识,误以审计就是查帐,一度把审计机构置于财务和其他部门之内,形成“财审合一”和“监审合一”的体制,其结果不仅使内部审计无力监督财务部门自身,而且受其地位和权限所限去监督他人。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职责不明 浅论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