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立法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以及法治进程中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大量行政法规、规章对调整社会生活、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立法主体与相对人有着明显的优劣地位之分,因此加强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个国家维护其法制统一、保障其法律体系和谐的需要,也是保护其公民、社会组织的民主权益,保证社会民主的需要。本文阐述了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以及主要特征。并通过对本国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以及国外相关内容的对比,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行政立法、立法监督、问题与完善
【正文】:
在我国,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具有普遍而又广泛的约束力,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与和谐社会的建立紧密相连。因此,如何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审查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合法性与公正性,防止行政立法中的不当或者违法,及时撤消不适当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与研究的问题,都应该引起每一个人的思考。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行政立法的概念
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性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这种界定,是相对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而言的,是对行政立法的一种广义的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立法。这种行政立法的概念的界定可以说是一种对行政立法的狭义的解释。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及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和结果。同时这一概念由“行政立法”和“监督”两个关键字组成,属于动宾结构,因此本文中使用的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而非指行政立法主体对他人的监督。它不同于审计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或者行政检查监督等。所以可以将其定义为:行政立法监督是指享有行政立法监督权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样的行政立法活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它是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授权性组织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