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为主题,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法律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形式简单、监督不力、诉讼内容多样、诉多胜少、诉讼不透明等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提出了加快立法步伐、完善行政执行机制、提高透明度、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 知情权 信息公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依法促进政府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发展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在实践中出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监督不力、诉讼不透明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越来越重视,特别是继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地都先后制定出台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引入了诸如政府公开招标、组织部门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党政机关公开办事程序等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使公众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内容存在多样性。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存在“五多五少”:一是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二是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三是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四是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五是公开正面信息多,负面信息少。特别是对政府工作失误、违法以及腐败的信息公开少。这比较全面地概括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从近几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情况来看,诉讼公开的信息已经呈现出多样性。既有涉及到个人信息公开诉讼的,又有涉及到国家、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信息公开诉讼的。大多数信息公开的诉讼都与个人利益相关。涉及到重要的国家政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国家机关非财政预算等公共利益信息公开诉讼的不是很多。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体的被动性。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却没有公开。其主要表现:一是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却没有公开。个人为了满足知情权而向掌握行政信息的行政主体提出公开请求,遭拒绝后启动救济程序。从各国信息公开立法及其实践来看,绝大多数诉讼都因此而发生,属于最为典型的信息公开之诉。二是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向特定个体公开有关信息却没有公开。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特定个体不服而提出要求公开信息的诉讼。三是行政主体依据特定个体的请求应当公开有关信息却没有公开。这种情况既包括公开请求人因行政主体不作为、拒绝公开或部分公开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包括第三人因行政主体公开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注1)其中,前者属于比较典型的信息公开之诉,诉讼更多地涉及到公开请求人自身的利益,后者因信息的公开而引发,但第三人所主张的权益往往是其自身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完全属于传统行政诉讼权利的保护范围。 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完善(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