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资产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通过多年的努力,大型的国有企业、知名企业已经通过一系列的经验和教训,确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对于尚在成长过程中的民营企业,或者正在转型过程中的民营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还未被重视,导致我国的民营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频频遭遇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面对遭遇战,民营企业迫切需要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管理。本文拟从知识产权、民营企业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分析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口遭遇问题的实例,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民营企业的出口增长。
【关键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分析、立法
【正文】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使民营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又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变,加快我国经济国际化和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化,为民营企业的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民营企业在迎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由于资金、观念、人才、技术、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以致于在打开国际市场的道路上受到了一系列的挫折和教训。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定义、特点入手,结合我国民营企业的特点,通过分析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实例分析,对于如何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增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进一步促进其出口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 知识产权的定义、历史演变、分类、特征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 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历史演变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
(二) 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三)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民营企业出口问题研究(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