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拟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的以《证券法》为主体,以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法律框架本身出发,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民事责任
【正文】
1990年11月至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近20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逐步趋向于完善。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国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此,深入剖析我国证券市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措施,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目的和作用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凡是涉及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律制度均可称为信息披露制度,因此,广义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准则,包括政府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研究部门及新闻媒介披露的信息。而狭义的信息披露制度,仅指发行人、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其自身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注1)。本文所要研究的仅是指狭义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而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经营者、证券机构、中介机构等相比,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很大。因此,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成为必然。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开”原则,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证券监管的核心和基石。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所有投资者获取真实、及时、充分的各类信息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律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源始于英国。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导致了1720年《肥皂泡沫法案》的出台,该法案明确禁止“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征求公众认股,使无戒心之人认购而筹得巨款”的行为。这可以说是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而后1844年英国制定的《股份公司登记条例》中,关于“招股说明书”规定了公司募股必须经由公开说明书注册的公开原则,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注2)。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美国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先后于1933年、1934年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注3)。由于美国证券市场的高度发展,加上美国大公司在世界各国的影响,其他国家也逐渐吸收并采纳了信息披露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在证券发行制度上基本存在着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注册制,它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做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理念。二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核准制,它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发行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监管机构不仅要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它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这两种不同的证券发行制度,反映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采用注册制的国家,实行的是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必须披露,而且信息由发行人、上市公司直接提供给市场投资者;而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则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按法定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由监管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对外公开。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建立初期实行的是审批制,1998年证券法正式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的法律制度。2001年3月开始,我国正式实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按市场原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也基本上引入了采用核准制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基本上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