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实行计划“额度制”,“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的“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为了最大限度的募集资金,必须提高股票的价格,而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上市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据的大小。因此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虚假陈述、虚增利润以达到骗取上市的目的。
②“剥离”上市制度。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不少企业由于整体盈利水平不佳,不能整体上市。于是对资产债务进行剥离,或资产股权收购和会计报表模拟,在“包装上市”、“组合上市”的口号下,这些企业将劣质资产、负债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和潜亏予以剥离,或同时注入一些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和股权,或进行其他局部改制,将原本不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的生产车间和不相关的、未独立运行的若干业务拼凑在一起组建一个上市公司。并通过模拟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使这些亏损企业“伪装”成盈利能力很强的公司上市。上市剥离与模拟手段大行其道,篡改了企业主体收益的实际边界和收入、成本比例的原则,为上市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3.会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准则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各种会计规范和准则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性和不完全性。会计法规体系内部不协调,必然会增大经营者、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博弈”空间,增加全社会的交易成本,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方便之门。部分上市公司为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的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会计准则、制度给予的空间进行会计操纵,或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利用高估坏账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方法隐瞒利润,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公允性和真实性。
4.法律制裁和市场监督乏力
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抽样公告,在被抽查的国企中,约有80%以上的企业存在资产不实、损益不实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造假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大,缺乏可操作性措施,对大多数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主要还是罚款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或民事赔偿责任的比较少。与美国对上市公司造假的责任人罚款最高可达100万美元、经法律诉讼可判10年监禁的处罚措施相比,我国对上市公司造假责任人的处罚较轻,极大地降低了他们造假的成本。从市场监督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十分弱化,无论是“用手投票”机制,还是“用脚投票”机制,对上市控制权几乎都不起作用。此外我国外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为上市公司造假推波助澜,使得低质量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得以披露。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对策
(一)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现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针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中薄弱环节,我们应建立或加强以下信息披露:
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当前上市公司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关联购销,费用负担的转嫁,资产租赁,资金占用和信息担保。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规范关联交易,必须制定针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使关联交易按照市场法则有序进行。
② 加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息的披露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披露公司概况及治理原则、公司目标、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其变化情况、董事长、董事、经理等人员情况及报酬、与雇员及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关的重要问题、可预见的重大风险、财务会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
③ 披露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过分倚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又过分倚重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而对于一些对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市场面信息、政策面信息以及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实际上要营造证券市场的多赢局面,必须要有一个相当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2.增加对会计报表的讨论与分析。
基于对会计报表的讨论与分析应着重于揭示为什么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所描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是这样的。为了使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