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发电方面,电源结构不合理,地区间布局不平衡
发电方面,电源结构不合理,成本核算过粗,管理费、材料费、维护费的使用与生产实际脱节,管理工作有广度无深度,形式的东西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老厂人员负担重,新厂还贷负担重。在我国主要有火力发电、风力发电、核能发电、水力发电等。我国发电行业设备行业开展业务须取得大量牌照、许可证及批文,包括核能发电设备等特定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向海外市场出口产品、提供项目管理及工程服务或以主承包人的身份承包发电总承包项目等,以及一般的质量控制、产品安全、行业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环节,手续繁多。我国的发电产业为高度规管的行业,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所颁布的政策。如果我国政府改变对发电行业或发电设备行业的政策,包括对新建发电厂的投资审批或鼓励发展不同类型的发电。例如,在“十一五”规划期间鼓励开发水电、核能发电及风力发电,以及拟逐步关闭小型、低效率及高污染的燃煤电厂,将可能对需求商产生不利影响。中国电力行业发电的构成中,五大全国性发电集团约拥有全部发电资产的50%,其余发电资产分布于其他的独立发电公司、地方发电企业。五大中央级发电集团、区域性的北方电力集团公司、国华电力集团公司和以水电为主的三峡总公司,以及几十家地方发电公司构成了目前国内的主要发电主体。其中,五大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发电企业之间竞争较为突出。(注3)比如:五大集团的发电资产基本按均衡原则分拆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因而总体分布相对平均,目前均形成了系统的全国性电力资产布局。其中,华能集团电力资产多在华北和华东;大唐集团在华北和华中;国电集团在华中地区;中电投集团在华中和华东较为丰富。华电集团在东北、华北地区较为集中,而在浙江、广东、京津唐等电力紧缺电网资产分布较少,电力需求的增长速度相对较慢,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处于较低水平。
3.在供电方面,可靠性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经营观念淡薄
供电系统可靠性与国民经济要求有较大差距,线损不平衡,电费通知及催、收、缴管理不规范,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高,经营观念淡薄。
以厂网分开为标志的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国电力行业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供电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供电服务收费尚不规范,供电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供电企业工作中仍有“电老大”思想,主动上门服务意识不强,有关部门还经常收到这方面的投诉。对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用户的供电服务意识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和建设期间,指定用户只用供电企业指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不采用招标方式,严重侵害了用户的权利,也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形象。
有的供电企业收费标准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有的供电企业乱收费、多收费,损害了国家利益;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由于农网改造不彻底等原因,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不高。
4.多经业包袱重,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
在安置富余人员、发展多种产业方面,多种产业与主业的关联交易太多、关联交易成本过高,相当一部分多种产业的生存挤占了主业本来就紧张的利益空间,相当大比例的多种产业属于无规模经济效益的低产量、低技术含量、低素质员工、低竞争能力企业。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电力企业下属的多经企业快速膨胀,目前为止,某省仅隶属省、市、县电力企业的多经企业就有128家,其中三级以上资质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就有上百家。分析多经企业的施工能力和近几年开工的项目,电力多经企业的施工能力已经严重过剩,而随着农网、城网改造和建设的结束,电力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将更加明显,电力建设市场竞争的局面也必将更加激烈。(注4)首先是招投标工作尚不规范,投标成本却不断增加,在中标机率很小的情况下,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其次是乱摊派问题尚未解决,虽然电力多经企业较为困难,但是在一些地方职能部门来看,这仍是一块可以蚕食的“肥肉”,各种名目的评比、摊派没有因为企业遇到了困难而减少。再次是电力建设市场打开了大门,允许外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但电力建设市场之外的其他建筑市场仍存在着严重的行业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限制了电力多经企业向电力行业外发展。由于长期以来依靠行业保护,电力多经企业职工队伍适应市场的应变能力差,管理水平低,缺乏同其他行业施工队伍的竞争能力。首先是生产成本较高,竞争能力较差。电力系统送变电施工企业较早涉足市场竞争,但是同系统外的同行相比,他们适应市场的能力仍较差,在管理上同业外同行也有一定差距。落后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方式,僵化的管理体制和模式,粗放型的管理手段,造成电力施工企业管理漏洞大、施工成本高、综合经济效益低的问题。以电力为主导,重点投资与电相关的产品,是电力多经发展的优势。但电力市场化运营后,尽管依靠主业曾为电力多经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主业在市场的左右下,必将尽可能的解除包袱。
三、电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行和竞争主体。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本金。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目前,中国的电力行业仍是垄断性很强的行业,内部机制还没有完全实现由计划机制到市场机制的转变,高利润的背后是以高成本、低效率为代价的。改革开放以来,电力改革是步履维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主辅业尚未完全分离
垄断行业改革的核心是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创新企业制度,实现规模经营。电力行业政企分开还正在进行之中,有的省级电力公司虽已将电力局的牌子摘去,但部分行政职能并没有移交;还有不少省市电力局的牌子都没有摘去,而且还有“恋权”情结;一些县级电力部门仍然承担着县政府的管电职能。政企不彻底分开,电力企业怎么能作为竞争主体进入市场经营呢!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除了宏观调控外,没有必要直接参与经营,电力企业倘若兼有双重职能,势必给市场经济带上行政色彩,这种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发达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政企不分,势必形成垄断,垄断就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市场。处于垄断状态的行业和部门都要通过改革创造开放和竞争格局,电力将首当其冲。电力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与其被动被别人推着走,不如主动地积极准备和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应在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的基础上,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电力企业实现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力市场的基本要求。1996年,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并明确各区域集团公司为其子公司。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消了电力工业部,并将其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只行使企业职能。中国电力行业初步实现了政企分离,但省级以下的电力部门仍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管制体制。在我国大部分省区,电力局(主要行使电力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电力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中央属发、供电资产)、电力开发公司(主要投资开发电源项目)仍是三位一体的集中管理体制。以2002年12月29日四大辅业集团从国电公司分离为标志,电力行业主辅分离、主业与多经分离的帷幕正式拉开。几年过去了,部分电力多经企业仍然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制度,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能力非常薄弱,对主业的依赖非常严重,这种畸形的发展模式制约了电力多经企业的发展,也影响着电力多经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主业能为多经提供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必将越来越少,而有的电力多经企业仍然还在观望、等待,甚至消极对待和心存侥幸。改革的步伐不会停止,更不会逆转,要正确认识,抓住机遇,变被动为主动,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电力企业的多经改革。(注5)
2.电力市场化改革迟缓、滞后,没有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电力发展速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容易失调,电力建设和电力供需形势周期性大起大落;电力工业发展方式比较粗放,发展成本较高,付出的代价较大;电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尚未建立,不能实现有效激励和有效约束;电力市场建设刚刚起步,开放有序、协调配套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政府职能没有实质性转变,电力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没有理顺,宏观调控职能缺位、监管职能错位、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错位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电力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部门实施电力宏观调控、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缺乏必要法律约束和保障。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市场中电力电量的竞争方式多种多样,既包括现货竞价,又包括各种中长期或短期合同竞争,还包括期货竞争。在多卖方、多买方市场体制下,以竞争方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本身就是竞争性的,而且这种竞争性的市场运行比较平稳可靠,交易风险和市场波动相对较小。英国电力市场改革是比较彻底的,但初期实时竞价电量大概是10%,其余90%左右是合同方式的竞争。后来实时竞价电量降到只有5%左右,合同方式竞争电量占到95%左右,但英国的电力市场上网电量都是竞争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百分之百的上网电量都是实时竞价,那么这个市场是非常不稳定、不安全的。
3.自然垄断性制约经济发展,权力高度集中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竞争机制引入自然垄断行业,会大大提高其经济效率。根据我国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引入“厂网分离”,提高企业效率是最佳选择。目前,中国电力行业仍是垄断性很强的行业,内部机制还没有完全实现计划机制到市场制的转就,高利润的背后是高成本、低效率为代价的。电力建设成本高、电源结构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绝不仅仅是管理方法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个体制问题。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既是经营企业,又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电部门,政企不分,电源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发展的决策都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有的不是专家集体决策,而是长官意志决定,决策不当,重复建设也不鲜见。电价虽由国家控制制定,但是电价制定的基础和建议权在电力企业,同时电力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偏高,是一个重要的价格制约因素。电力成本高,电价确定的基数就高。电力建设成本和发电、供电成本高,单纯归结为管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电力服务质量水准低,管理也并非是根本所在。通过改革,中国电力企业初步实现了政企分离,但省级以下的电力部门仍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如某市电力仍旧以市局称呼,管理着行政、人力、超高压、配变电等,权力高度集中在局长手中。早在国家电力公司时期,电力建设就在全面推行的“五制”管理,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建设部主任刘本粹介绍,“五制”是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以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标志。但在电力垄断的体制下,这种监管仅仅局限于内部,在效果上难免要打折扣。四川省地方电力局李其道就曾经撰文指出,“电力垄断体制,不仅垄断电能交换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并通过三产、多经企业获取隐性垄断利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推进带有自然垄断性质兼需进行普遍服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从提高其经营效率的角度出发,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将其“大卸八块”进行横向切分,让各个部分成为独立经营的企业,以形成市场内的竞争态势,一般人们又将其称作为“市场内竞争”。但近年来世界各国电力改革的实践证明,对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企业这类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简单进行这样改革,往往会由于市场机制失灵、信息的不对称,企业间不可避免的合谋、政府对竞争监管的失灵,在造成企业交易成本无限扩大的同时,对其提供服务的广大用户带来支出增加的影响。(注6)如近两年我国电价过快上涨,固然有电煤价格升高的原因,但也不能排除拆分带来的机构设置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支出和其他各项交易成本增加,特别是盲目投资造成成本增加的原因。此外,由于电力、电网等这类带有自然性质企业都往往带有规模大、投资大和对国民经济平衡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特点,国家一般不会轻易允许其破产,而同时国家对企业的监管也不可能做到不计成本,结果往往会进一步助长企业抬高交易成本的欲望。 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