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有:
1、有效性较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肯定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就不会颁行了。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
2、时间不足。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期短,职能却分别多达15项和21项,而宪法监督应该是经常性的,这一点它们无法做到。
3、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违宪审查程序和宪法诉讼的具体规定,违宪审查缺乏可操作性。
4、违宪审查范围狭窄。现行宪法规定的审查对象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定级别的决议、决定、指示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对执政党的行为和政策、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能否提出审查等问题,宪法都没有规定。
五、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但是,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立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首先必须坚持的。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不能想当然去追求那些所谓的“理想”模式。
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理论界提出了许多见解,目前,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大家的共识。目前,我国学者的设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1)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它的一个专门的委员会;(3)设立宪法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5)采用复合制的违宪审查方式,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共同行使完整的违宪审查权。”(注1)这些方案各有优点,同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可克服的缺陷。
由专门的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各国宪政发展的趋势,但建立什么样的专门机关,它的组成、职权、模式、地位如何,应根据我国具体国情,选择合适的模式,建立起真正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本人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违宪审查主体。“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一个宪法审查委员会,由其专门负责代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样才不会致使违宪审查权因无专门机构行使而流于形式。”(注2)
2、建立健全违宪审查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专门通过《违宪审查法》,将违宪审查制度法定化,明确规定违宪审查主体的权限、机构设置,以及受案范围和方式,审理违宪案件的程序,特别要重视违宪诉讼制度。还要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裁决、执行程序与责任承担等问题。”(注3)
3、完善违宪审查方式。“我国现行宪法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并用的抽象审查方式,审查一般是被动的,且不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相结合,这不能发挥审查主体的主动性。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在抽象审查的基础上,违宪审查主体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并且还能够结合具体的诉讼案件来进行。”(注4)
基于以上考虑,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宪法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两人和委员二十至十五人组成,其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副委员长中提名,委员人选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法学专家。在大会闭会期间,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