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工作,只有具备良好的制度,宪法才能真正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而获得其应有的权威;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才能真正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我国的依法治国的目标才真正能够实现。
【引文注释:】
(注1)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注2)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外法学,1993年6月。
(注3)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外法学,1993年6月。
(注4)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外法学,1993年6月。
【参考文献:】
[1]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外法学,1993年6月。
[4] 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5] 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
[6]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7]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1998年第4期。
[8]户波江二:《司法权与违宪审查制论的50年》,载《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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